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建设工作,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厅转发关于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办村字〔2016〕120号)和《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3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制度,建立长效、动态的救助机制与监管机制,切实改造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改造救助对象
全市25个乡镇(街道)居住在年久失修、残损破旧、不御风雨、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等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及无法保障居住安全的住房内的农村困难群众,具体包括:
(一)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其他贫困户,包括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贫困户和其他特困户,具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民委员会根据其实际困难情况进行认定。
救助对象不包括脱贫下山移民、应急避险移民。
三、改造计划与资金筹措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计划为2016年150户,2017年150户,2018年150户,2019-2020年待省、温州市落实。
按照“受助对象自筹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资金由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共同筹集解决。救助部分除中央、省财政下拨外,由市财政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四、改造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危房改造以危房原拆原建为主,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救助。危房改造建设方案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由救助对象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凡被列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项目的房屋仅限本户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等其他用途。市农房办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救助资格并收回补助资金。
五、改造和补助标准
(一)面积标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置换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批准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规模为限。需修缮的,按照现有住房面积修缮。严格控制新建或者扩建面积,对少批多建的救助户视情节轻重减少或者取消补助。
(二)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危房改造“安全、实用、卫生、经济”,达到“强地基、有立柱、打圈梁、砌实墙、现浇板”的民房住宅基本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当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置换的救助住房应当为砖木结构或者砖混结构。
新建、扩建、置换住房所需的宅基地,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市住建局等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解决。
(三)补助标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置换的,给予每户20000元的资金补助,对尚可修缮的房屋根据实际造价给予适当补助,大修(需牵动或者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给予每户15000元的资金补助;中修(需牵动或者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资金补助;小修(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资金补助。
六、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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