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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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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21-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我市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0〕7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国家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县等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监管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综合监管体系。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8家、婴幼儿托位240个以上;2022年,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6家、婴幼儿托位180个以上;2023年,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6家、婴幼儿托位180个以上。培育至少1家以上温州市级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单位,力争培育1家省级示范单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80%以上。

到203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婴幼儿家庭照护支持与监测评价体系。

1.落实休假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建立健全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咨询指导。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以市妇幼保健院和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积极建设各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强化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养育风险筛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4.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在公共交通设施(动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公园、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场所单位,鼓励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要素支撑体系。

5.加快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各相关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等标准,按不少于4个托位/千人纳入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幼儿园布局规划相协调。

6.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倾斜,并与幼儿园配套建设用地统筹安排。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起始价,按社会福利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并按此标准增加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于设置适当比例的婴幼儿托班。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做好婴幼儿照护设施功能和部位改造。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

7.减免托育企业相关税费。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

8.鼓励婴幼儿照护机构连锁化发展。对总分机构均设立在乐清范围内的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9.降低婴幼儿照护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成本。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0.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价格指导。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托班服务收费价格,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

(三)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以建设国家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县为契机,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结合我市实际,推行四种普惠性可复制模式(详见附件2),打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培育龙头企业。

11.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12.落实未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每一个未来社区建设项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满足未来社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13.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落实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推进幼儿园托班建设和管理,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增加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的人员编制,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向从事一线婴幼儿照护人员倾斜。

14.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保障。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示范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纳入近期三年以上的民生实事项目。落实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硬件设施投入经费保障,建成1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每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2个班的规模测算,其中公办的给予全额保障,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社会力量举办的按49%标准进行补助,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拨付资金。每年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时出台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相关政策。

(四)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立体培养体系。

16.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我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等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重视婴幼儿照护专业优秀管理者、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适时成立婴幼儿照护专家库、研究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17.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培训计划,依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我市相关学校、示范性托育机构等与市妇幼保健院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为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18.探索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并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19.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五)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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