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20-003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细化临时用地管理,着力改变以往重审批轻监管、重使用轻恢复的临时用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临时占用。
二、临时用地申请主体和范围
(一)申请主体为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项目的主体单位,地质勘查及抢险救灾主体单位。
(二)范围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使用的土地。
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临时用地,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工程建设设施中临时性弃土、弃渣的临时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用地。
2.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用地。
3.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经依法批准使用,需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申请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探矿权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其他开工证明。
(三)临时用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和电子坐标文件、总平面布置图;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外的,需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代替规划用地红线图。
(四)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协议),临时使用土地租金缴纳支付凭证(复印件)、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复印件)。
(五)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通过评审的用地规模方案和复垦方案;未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恢复土地原状承诺书。
(六)地质灾害易发区需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七)其他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需提供交通运输部门的审查意见。
2.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和河流水面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查意见。
3. 临时用地使用林地的,需提供:(1)临时项目备案确认文件或者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情况说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5)涉及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需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意见书;涉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市县级风景区的,提供其主管部门(机构)的意见材料;(6)涉及违法用地或者违法采伐林木的,需提供行政处罚结果文件。
四、审批流程
(一)前期初审。
临时用地由辖区自然资源所会同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前期初审。
辖区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申请临时用地的位置、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