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1-2020-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20 年工作要点》(浙融担办〔2020〕4号)等精神,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服务发展与防控风险并重,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实现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争取到2021年,政策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85%,单户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余额占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75%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扩大业务规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长为主,兼顾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创业惠民等。单户企业(含关联企业)担保贷款总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
(二)落实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其余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符合政策性融资担保要求的小微企业、“三农”的贷款力度,合理确定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企业贷款业务利率,不得以借贷搭售等其他方式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不得将已有风险贷款转嫁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落实降费让利。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