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20-0025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35号)等相关规定,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千帆路—宁康西路—伯乐西路—城西大道—城西路—西象山—西山山脚线—蜈蚣桥—东象山(含东塔公园)—环城东路延伸段(含教育园区)—宁康东路围合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具体范围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