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20-00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优势和开发性金融批发式融资优势,为中小制造企业提供中长期、大额、低成本的融资支持,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在乐清落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乐清市“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拟推出50亿元总额度,3-5年周期,以国家开发银行同期发债成本+1%为年利率的贷款。通过组团的形式分批次帮助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合作主体
1.乐清市人民政府;
2.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3.会员企业。
乐清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署《浙江省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协议书》,根据协议书规定履行职责。会员企业与乐清市制造业资金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会员合作契约》,根据契约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二)贷款对象及用途
1.贷款对象:符合制造业资金合作准入标准的制造业企业。
2.贷款用途:厂房购建、设备购置、数字化改造、研发、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及购买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
(三)资金来源
“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总资金池由会员企业保证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国开行贷款资金按照1:1:8比例共同组成。出资流程如下:
1.各会员企业按照经国开行审批通过的贷款额度的1/8缴纳保证金,作为会员企业保证金。
2.乐清市政府确定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作为风险补偿金缴纳主体,根据会员企业保证金总额匹配等额风险补偿金。
3.国开行根据审批通过的贷款额度向会员企业发放贷款。
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开行签订制造业资金合作计划风险补偿协议,在国开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于会员企业借款合同签订前将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会员企业与国开行签订保证金质押担保协议,在国开行开设保证金专户,于借款合同签订前将保证金存入专户。
若发生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开设的风险补偿金专户被查封、冻结等情形的,乐清市政府将督促确保乐清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将风险补偿金专户中等额的资金存入国开行指定账户。
(四)贷款额度
1.整体贷款额度:全部会员企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资金合作计划总资金池的80%。风险补偿金和会员企业保证金不作为贷款额度。
2.单一会员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缴纳保证金的8倍,不超过其所在融资组团整体贷款额度的10%。
3. 集团会员的贷款额度:同一集团(以并表纳入集团财务统计的为准)全部会员企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所在融资组团整体贷款额度的20%。
(五)贷款期限
每期资金合作计划从开始到结束期限3-5年。企业会员可根据需求,在资金合作计划期限内申请5年期以内的贷款。
(六)贷款利率
贷款年利率为国家开发银行同期发债成本+1%,具体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七)担保方式
除保证金质押担保外,无其他担保要求。
(八)贷款申请流程
1.贷款需求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
2.资金合作领导小组组织贷款审查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议,出具企业贷款审议意见。
3.审议通过的企业向所有参与企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民主监督,公示期满后确定为准会员企业。
4.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准会员企业的贷款周期、融资额度、贷款用途、行业类型等,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准会员企业组建融资组团。
5.资金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开行提交推荐融资组团企业名单及审查委员会的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