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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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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0-2020-0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乐清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保障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产权人建设的居民住宅,其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自控设备、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含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下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监督管理及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管理。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实施。

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应当符合城市供水条件。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七条  按照“统一新建、规范在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逐步理顺和规范我市高层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将按有偿自愿原则向供水企业移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建居民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严格对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鼓励由建设单位(产权人)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建设和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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