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0-2020-0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等精神,结合近几年我市改革创新实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理论为指引,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着力提高区域经济密度,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最务实最管用最有效的抓手,作为高质量发展组合拳最重要的招法,持续改革创新和强化改革联动,优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引导企业对标先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加快实现乐清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亩均效益”全省领先。规上工业亩均税收、规上亩均增加值、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达到全省乃至全国领先水平。重点服务业行业“亩均效益”努力跨入全省县市一流水平行列。改革联动全省领先。继续大胆探路,联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标准地”改革等改革实践,为全省乃至全国改革提供更多的乐清经验。全要素优化配置机制全省领先。更加健全“正向激励、反向倒逼”工作机制,加快形成乐清特色的“1+X”差别化政策体系,建立供给高效的全要素结构性改革机制,推动建立更优质的营商环境。绿色发展全省领先。工业节能和绿色制造、全域低效企业改造提升等省级改革试点成效明显,成为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乐清样本。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1.推进工业企业“亩均效益”全区域分行业精细化综合评价。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A、B、C四类,规模以上企业评价指标为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下企业中,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评价指标为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比重、单位电耗税收,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下的企业评价指标为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突出工业企业“5+5”分行业评价,按照电工电气、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设备制造、电器电子配套及其他等五大行业进行排序,其中电工电气行业分为配电开关、电气元器件、电线电缆、控制电器、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五个细分行业;兼顾“宗地”评价,实行评价修正、评价纠偏、用地信息公开、指标基准值定期调整等措施,确保实现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取数规范化、流程标准化、评价科学化、运行数字化、数据可视化、结果公开化和“一次不用跑”。
2.推进区域和行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推进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新园区、特色小镇等重大产业平台和小微企业园区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继续加大乡镇(街道)“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力度。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评价工作。
3.开展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全覆盖分行业精准化综合评价。完善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分行业评价,实现规上、规下服务业企业全覆盖,评价结果分为A+、A、B、C四类,以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为主。
(二)深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应用机制。
4.深化工业企业差别化全要素优化机制。建立企业全生命周期差别化政策体系,A+、A、B、C类企业依法依规在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用气等资源要素上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鼓励企业争创先进。C类企业原则上不得评定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不得享受各类财政奖补资金(特殊规定除外)。
5.加大全域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力度。以全市亩均税收低于(含)5万元(功能区8万元)工业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社会公益类、近两年新注册工业企业除外,下同)和占地10亩以上自有工业用地的规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C类工业企业为主要对象,通过追加投资、产业引导、“精益+数字”、整合入园、“退二优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实施分类改造,不断提高企业“亩均效益”。
6.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提升。深入推进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清理,加快处置“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工业项目,有效盘活一批低效工业项目。
7.推动资源要素跨区域市场化交易。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依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探索建立能耗、排污及土地等资源要素储备制度。进一步降低企业关闭、停户、退出、要素交易、并购重组等过程中的交易环节费用,加快推动企业间的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
(三)深化工业经济大数据平台建设。
8.助推政府数字化治理转型。持续升级迭代“亩均论英雄”数据平台,加快实现涉企数据归集共享,更高水平建设大数据可视化平台、“亩均论英雄”改革、营商服务、产业平台、企业画像(含监测预警服务)等功能模块,完善乐清市工业经济大数据平台(网址:http://gyqypj.yueqing.gov.cn)建设。深入开展分产业、分区域、分企业、多层次、多维度的数据挖掘分析,为精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大数据决策依据。
9.联动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工业经济大数据平台与“标准地”数字地图、产业创新地图、服务业数据平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信用信息、金融、税务、电力相关数据打通,有效打通涉企部门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企业信息,探索应用“企业码”和“亩均指数”,更加精准服务企业。
(四)深化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展机制。
10.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千亿级智能电气产业集群打造机制。突出工业企业“5+5”分行业评价结果,结合智能低压电气、智能终端关键零部件、智能高端装备等新兴智能电气产业集群打造,合理制定针对性强的新动能发展扶持政策,进一步推进智能电气产业集群细分优势产业的培育发展和重点产业平台的整合提升。大力扶持、优先推动5G基站、特高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等“新基建”领域培育发展。
11.大力实施分领域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发布年度分领域分行业领跑者名单,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领跑者”企业叠加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用电、排污等政策,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推进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推进资源要素分配与乡镇、街道、功能区以及小微园“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12.指导招商引资和产业结构调整。在产业准入方面分类施策,深化新增项目准入评价机制,出台全市制造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全面推广企业对标竞价“标准地”制度,新批工业用地全部按“标准地”供地,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三、结果应用
对工业企业在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用气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差别化政策详见附件3-13)。服务业企业差别化政策结果应用另行制定。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优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100%,自用房产税减征30%;
3.优先满足融资信贷需求;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0.8%;优先对列入专项再贷款的企业实行担保;
4.拥有全职在岗的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人才数量,按照5:1的标准,给予规上企业技术岗位中“无学历、无职称”人才在人才子女就学、人才公寓、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等类型优惠政策单列名额,或给予人才现有标准提高一个层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优先保障工业用地需求,优先支持进入小微园区发展;
6.在智能化技术改造(节能)项目补助上比原有政策增加1个百分点;
7.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万元/亩;
8.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9.在用能权指标交易上给予最优惠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范围为 ;
10.优先列为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单位,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重点保障类”对象;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
11.优先满足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月计划排污权指标不足时,可以在下月指标中预支;按核定报告核定的富余排污权数量100%给予认定,可优先按企业原购买价格进行政府回购;
12.管道天然气按照日最大用气量保供。
(二)A类企业(鼓励发展类)。
1.支持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财政资金奖补;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80%,自用房产税减征10%;
3.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支持对列入专项再贷款的企业实行担保;
4.按照7:1的标准,给予规上企业技术岗位中“无学历、无职称”人才在人才子女就学、人才公寓、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等类型优惠政策单列名额,或给予人才现有标准提高一个层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支持保障工业用地需求,支持进入小微园区发展;
6.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万元/亩;
7.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立项支持;
8.在用能权指标交易上给予较优惠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范围为 ;
9.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一般保障类”对象;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保障;
10.基本保障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按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标额度,在月计划排污权指标内足额供给新增排污权需求;按核定报告核定的富余排污权数量100%给予认定,可按政府指导价进行政府回购;
11.管道天然气按照日最大用气量保供。
(三)B类企业(改造提升类)。
1.在评级提升之前,不支持享受信贷、贴息、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不予核准低效产能扩张,原则上不再增加用地、用能总量指标;
3.对改造提升中确需新增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加价2万元/亩;
4.在用能权指标交易上给予较高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范围为 ;
5.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一般限制类”对象;
6.核定定额用水量降低5个百分点;
7.适当控制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在月计划排污权指标内供给;按核定报告核定富余排污权数量的80%给予认定,可按政府指导价进行政府回购;
8.遇供暖季气量不足时,B类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限量供应;
9.不得评定市级及以上政府性荣誉。
(四)C类企业(倒逼整治类)。
1.除鼓励类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类以外的新项目,一律停止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准入;
2.调低银行信用等级,不支持享受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实行信贷政策限制,不支持新增贷款,不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3.不得批准新增工业用地(因拆迁需异地安置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参与土地竞拍;
4.在用能权指标交易上给予最高价格,设置价格调整系数范围为 ;
5.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提高0.1元/千瓦时,不得参与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电价优惠政策;
6.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降耗预案时,作为“重点限制类”对象;
7.实施惩罚性水价加价政策,在现有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加价1元/吨;
8.核定定额用水量降低10个百分点;
9.严格限制企业新增排污权需求,原则上不予供给新增排污权指标,暂不认可其产生富余排污权,暂不参与企业间排污权交易;
10.遇供暖季气量不足时,由客户选择代购气或停气;
11.不得评定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不得享受各类财政奖励资金(特殊规定除外)。
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最新年度评价结果为审核节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乐清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办(考绩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市供水集团、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柳白新区管委会、市供电局、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抓好统筹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亩均论英雄”改革以及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主要工作职责,差别化政策实施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细则,并执行到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落实企业人才服务差别化政策。
市经信局负责牵头制定“亩均论英雄”改革文件和实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综合评价结果名单和有关资料,牵头制定落实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等政策。
市发改局负责牵头落实服务业行业综合评价工作,牵头落实差别化用电、用水政策、“标准地”制度制定和资源要素跨区域市场化交易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激励政策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相关差别化用地政策制定落实工作,牵头负责推广“标准地”制度。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自备用水等差别化政策。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和指导管道燃气企业执行落实差别化用气政策。
市税务局负责制定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等差别化税收政策,并负责落实A+类、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落实排污确权交易政策。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差别化金融政策。
市供电局具体抓好差别化电价收缴落实工作。
市供水集团负责差别化水价的收缴落实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上报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并录入大数据平台,综合评价数据以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优先,职能部门无法核定数据的,以乡镇(街道)、功能区核定或企业填报的指标数据为准,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纠偏机制”,企业对综合评价有异议的,可申请要求重新核实或调整,确保综合评价准确无误。要切实做好告知、公示等环节工作,评价结果及时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布,确保企业知情权。
(四)强化宣传考核。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和先进典型工作的宣传力度,高效能推广“提高亩均效益十法”。将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奖励一批“亩均论英雄”改革领跑者,为提高改革满意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6月26日起施行,同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乐政发〔2018〕27号)同时废止。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具体办法及差别化政策另行发文。市领导小组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对本政策作适当修订。
附件:1.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2.乐清市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激励办法
3.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减免差别化政策的实施办法
4.关于开展企业差别化金融配置政策的实施办法
5.乐清市企业人才差别化服务实施办法
6.乐清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管理办法
7.乐清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预申请规定
8.乐清市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
9.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用能权差别化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10.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用电差别化政策的实施办法
11.关于开展超定额和差别化用水政策的实施办法
12.关于开展企业排污权差别化政策的实施意见
13.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管道燃气差别化用气政策的实施办法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年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行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但不包括国有公共类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2.规模以下企业评价指标:
(1)评价年度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单位电耗税收。
(2)评价年度用电量不足20万千瓦时的企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零分。其中,工业零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7.5分,其他指标为零或者负值及空缺的企业该项得零分。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企业:亩均税收占4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5%。
规模以下企业:评价年度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亩均税收占60%、税收实际贡献比重占30%、单位电耗税收占10%;评价年度用电量不足20万千瓦时的企业:亩均税收占70%、税收实际贡献占30%。
3.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企业:亩均税收80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350万元/亩,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8%,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人?年,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8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500万元/吨。
规模以下企业:亩均税收40万元/亩,税收实际贡献8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3元/千瓦时。
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1。
二、分类分行业评价
工业企业分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开展综合评价。规上企业按照电工电气、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设备制造、电器电子配套及其他等五大行业进行排序,其中电工电气行业分为配电开关、电气元器件、电线电缆、控制电器、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五个细分行业(企业分行业评价和行业代码对应表详见附件1-2)。规上企业按行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分成A+、A、B、C四类;规下企业按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分成A+、A、B、C四类。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含)的规下企业。
(二)A类为鼓励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5%-6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50%(含)的规下企业。
(三)B类为改造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3%(含)-35%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5%(含)-50%的规下企业。
(四)C类为倒逼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3%以内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5%以内的规下企业。
三、评价修正
(一)定档、提档、加分、降档、否决、保档、限档。
1.定档:(1)上市公司(包括亩均税收高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新三板企业);(2)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亩均税收高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企业;(3)净入库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三类企业直接定档为A+类。
2.提档:(1)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企业;(2)亩均税收低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新三板企业;(3)年销售收入5-10亿元企业;(4)净入库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5)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隐形冠军企业、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企业、“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荣誉称号企业;(6)乡镇(街道)、功能区推荐的规上行业龙头企业(最高提档到A类)。以上六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3.加分:(1)高新技术企业;(2)年销售收入1-5亿元企业;(3)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两化融合类(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大数据应用、个性化定制等)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等荣誉称号企业和乐清市高端装备制造目录库企业(以上仅选一项);(4)当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5)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规下企业。以上各类企业分别加10分,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
4.降档:(1)乡镇(街道)、功能区上报的阻碍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各类特殊企业;(2)评价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因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及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工业企业;(3)评价年度环境信用评级被评为“红色”的企业;(4)评价年度产品质量不达标被处罚的企业;(5)占有合法审批工业用地5-10亩的规下企业(经申请后“宗地”亩均税收为7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除外);(6)经查实有隐瞒事实的企业。以上六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5.否决:(1)拒绝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不参与评价的企业;(2)发生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3)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需要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4)三年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5)占有合法审批工业用地1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6)占有合法审批工业用地且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低散乱”企业。以上六类企业直接列为C类企业。
6.保档:(1)评价年度第一次上规企业为A类企业(评为A+类的除外);(2)“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引进计划”及相当于该层次人才的创业创新企业评价不低于A类;(3)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半导体芯片、高端传感器、智能微电机、汽车控制模块、氢能源设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基建、未来产业企业评价不低于A类;(4)为行业提供必不可少共性服务的科技型企业不低于B类,不进行降档或否决。
7.限档:不能列为A+类企业:(1)当年下规的企业;(2)有自有审批土地且出租面积达50%以上的企业。
不得列为A+、A类企业:(1)年税收实际贡献低于100万元的规上企业;(2)年用电量20万度以上但税收实际贡献低于10万元的规下企业;(3)评价时已停产(半停产)企业。
以上特殊情形的企业不占用名额比例,符合多个提档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最高条件执行,符合定档、提档条件的企业不再享受加分。符合多个降档条件的企业可同时执行,执行顺序按照定档、否决、限档、保档、降档、提档、加分。
具体定档、否决、限档、保档、降档、提档、加分企业名单,由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相关部门提交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亩均办”)审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二)集团公司并表评价、特殊情况母公司和子公司规定。
1.集团公司并表评价。集团公司与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可以自愿选择单独评价或者全部企业并表统计(即每家公司的各项评价指标数据累加后视同一家企业进行评价)二种形式之一进行评价,并表统计后子公司不占用名额比例,并各自进行提降档。
2.母公司(包括部分不生产或贸易型的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包括分公司、控股公司)中有实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不进行否决或降档,并参照参与评价公司的初评结果执行。
(三)对新注册企业、“个转企”企业设立二年过渡期。实施联合重组没有超过一年的企业,过渡期内的新注册企业、“个转企”企业,按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要求而关停转型的企业,以上四类企业原则上按照实际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政策,可不实施差别化政策或者参照B类企业执行。
(四)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按产业导向政策实行用地评估机制或由市工业用地出让领导小组商定,可以不参照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
四、评价程序
对A+、A、B、C四类企业的评价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更新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进行重新评价,同时按照评价得分调整等级(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全数字化流程图详见附件1-3)。
1.数据采集核实。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用地和注册地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规上企业按统计口径划分区域,规下企业原则上按照注册地评价),动员企业积极参与综合评价,开展用地面积和用电量等数据的调查核实,及时上报企业评价有关数据并录入乐清市工业经济大数据平台(网址:http://gyqypj.yueqing.gov.cn)——“亩均论英雄”模块,评价数据以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优先,职能部门无法核定数据的,以乡镇(街道)、功能区核定或企业填报的指标数据为准,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提供责任部门分工详见附件1-5)。
2.评价汇总计算。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市亩均办对评价数据进行汇总,并短信通知各企业网上核对确认综合评价基础数据,按照评价办法进行程序化计分和特殊情形的修正,形成A+、A、B、C四类初步评价结果,并再次短信通知各企业核对评价结果。
3.公示纠偏。原则上每年6月中旬前,对企业用地面积和评价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企业有异议的可申请纠偏(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纠偏机制流程图详见附件1-4)。
4.终评公布。最终的评价结果经市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商量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正式发文公布。
5.执行政策。原则上每年7月起,将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主要依据,各职能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开始执行各项差别化政策。
附件:1-1.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1-2.工业企业“亩均效益”分行业评价和行业代码对应表
1-3.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全数字化流程示意图
1-4.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纠偏机制流程图
1-5.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提供责任部门分工
附件1-1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及
计算方法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1.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由市税务局负责)
2.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各乡镇<街道>负责)
(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对新供地(包括无厂房的拍卖土地)处于约定建设期的企业设立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新增土地面积可不计入用地面积;过渡期截止时间在评价年度内的,土地面积不计入当年评价面积。
(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非工业用地以及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1亩,为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若承租的非工业用地(包括民房、村集体用房、文化礼堂、商业楼等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地)前后有道坦的,以实际使用的道坦面积1000平方米折算1亩计入实际占地面积评价。
(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若企业申请要求核减已登记出租用地面积的,须与承租方企业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软件系统内填报承(出)租用地面积,面积应一致,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后予以核减。
①出租给工业企业的,须填写综合评价纠偏申请表,经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审核,并附租赁合同、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核减后交市亩均办备案;出租给非工单位的,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租赁方“退二进三”等相关资料。
②拍卖所得的厂房和旧厂房改造项目,全部拆除重建的,设2年过渡期;部分重建或改造的,设1年过渡期。即土地面积过渡期内可不计入评价,同时须填写综合评价纠偏申请表,经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审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核减后交市亩均办备案。过渡期截止时间在评价年度内的,土地面积不计入当年评价面积。
(4)一企多地:除自愿并表评价的集团公司外,在乐清市域范围内不同乡镇(街道)、功能区,宗地使用权人为同一企业的实际用地进行合并统计和评价。
二、税收实际贡献比重(单位:%)
税收实际贡献比重=税收实际贡献/税收实际贡献基准值(由市税务局负责)
三、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按照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由市统计局负责)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由市统计局负责)
五、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量指工业企业排污总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之和计。(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单位:%)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1.研发费用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2.营业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由市统计局负责)
七、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市统计局负责)
八、单位电耗税收(单位:元/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企业总用电量
企业总用电量指企业实际用电总量,“一企多表”,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一表多企”,若多个企业共用一个用电户号,“企业和户名不一致”,登记用电户号的企业名称和实际使用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每个企业都要按实际用电量填报,该户电表累加后的总电量应保持不变,同时,用电户名的企业需填写综合评价纠偏申请表和相关电费资料,经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审核后,提交市供电局、市发改局、市亩均办审核后予以核减。(由市发改局、市供电局负责)
九、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以企业各指标值除以各指标基准值,乘以该项评价指标的权重数,即为单项指标得分;规上企业将六项单项指标得分相加为总得分,并按行业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类,规下企业将两项或三项单项指标得分相加为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类,即为评价结果。计算公式为: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 企业各指标值 ×权重
各指标基准值
附件1-2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分行业评价和行业
代码对应表
一、行业分类
序号 | 行业类别 | 包含国家统计行业名称 | 行业代码 |
1 | 电工电气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00 |
2 | 电子信息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900 |
3 | 汽车制造 | 汽车制造业 | 360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700 | ||
4 | 设备制造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0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4000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00 | ||
5 | 电器电子配套及其他 | 金属制品业 | 3300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00 |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00 |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800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00 | ||
纺织业 | 1700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00 |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900 |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00 |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00 |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00 | ||
食品制造业 | 1400 |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00 |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 | 2000 |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00 |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00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400 | ||
医药制造业 | 2700 |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4200 |
二、细分行业
行业分类 | 细分行业 | 行业代码 |
电 工 电 气 类 | 1.配电开关类 | 3823 |
2.电气元器件类 | 3824 | |
3825 | ||
3.电线电缆类 | 383 | |
4.控制电器类 | 3821 | |
3822 | ||
3829 | ||
5.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381 | |
385 | ||
386 | ||
387 | ||
389 |
附件1-3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全数字化流程
示意图
1.前期准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和部署相关评价工作,要求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2.名单整理。整理工业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以上年度参评企业和纳税企业为主,增加新注册企业,剔除停产、外迁等异常企业,整理出评价企业初步名单。
3.系统优化。根据新修改评价文件规定和各单位工作职责,设定各账号权限和数据模块,优化大数据评价系统。
4.信息共享。大数据平台系统将评价企业初步名单及基本信息按区域和部门进行共享,并要求核对初步企业名单。
5.全面动员。3月底统计年报结束后,召开市镇两级动员会、培训会,进行媒体宣传、微信宣传、短信通知。
6.走访调查。属地单位通过落实责任人、走访调查、排查摸底等方式动员企业参加评价。重点通过点房屋间数、走步数、实地测量、天地图等方式调查企业用地面积、用电户号等信息,特别是违章建筑、民房等实际用地面积。
7.企业填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少数企业用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登录评价系统,更新基本信息,填报评价数据。属地单位帮助少数书面填报但没有网上填报的规下企业进行网上录入。
8.土地整理。结合二级市场转让、工业用地变更等企业名单,查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整理企业已登记用地面积。
9.数据导入。根据评价要求,各职能部门导入评价数据和提降档等修正指标数据。
10.初步匹配。规上企业按名单执行,对规下企业的用电、用地、税收等数据进行初步匹配,剔除重复企业、非工企业等。
11.确定名单。进一步检查、梳理公共类等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去重、纠偏后,形成评价企业名单。
12.完成取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识别号,按“取大不取小”等规则对评价面积和相关评价资料进行取数。
13.汇总补充。对数据进行初步汇总分析,数据不齐全不准确的反馈给各职能部门、属地进行补充审核完善。
14.数据纠偏。多渠道通知企业网上查阅评价数据,有异议的可提交评价纠偏表,经属地审核后,交市亩均办或有关部门纠偏。
15.严格审核。重点对亩均税收70万元/亩以上、电税比5元/度以上、两年面积差距5亩以上等异常企业名单进行严格审核。
16.面积公示。分市、乡镇(街道)两级进行公示,对评价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包括未审批面积)、审批面积、承(出)租面积、新增土地面积在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多形式公示。
17.面积修正。对公示的土地面积有异议的,可凭承(出)租纳税发票等有效凭证进行修改。
18.数据确认。大数据平台发信息通知企业登录评价系统,查阅确认评价数据,期限内无异议视为同意。
19.二次纠偏。对企业反馈的数据进行纠偏,交责任部门核实和修改。
20.分类评定。大数据平台封闭运行,按照评价办法进行程序化计分,进行指标修正、定档分类等,分行业初评。
21.会议初审。对程序化计分评价结果进行初步会议审定,对部分存疑企业、特殊企业再讨论再核实,对部分评价指标进行初步汇总分析。
22.结果公示。根据计分结果,对全部规上企业和首档、末档规下企业进行报纸公示,同步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所有企业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23.公示修正。公示期间对企业提出的合理的异议问题进行修正。
24.发文公布。公示后的评价结果,提交市领导小组、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上规下分别发文,并将评价结果通过发函(规上企业“一企一单”)、短信等方式传达到企业。
25.区域评价。对各乡镇(街道)、功能区等区域进行评价。积极参加省统一部署的经济开发区、特色小镇、高新区、小微园等系列区域评价。
26.绩效分析。发布绩效评价分析报告。
27.发布名单。发布区域、行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领跑者名单。
28.结果应用。实施财政、税务、金融、用地、用电、用水等各项差别化政策。
29.其他评价。服务业企业评价参考工业企业评价流程。
附件1-4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纠偏
机制流程图
附件1-5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提供
责任部门分工
序号 | 部门 | 共享数据内容 |
1 | 市委人才办 | 提供“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引进计划”及相当于该层次人才的创业创新企业名单。 |
2 | 市发改局 | 提供重大产业化项目企业名单,构建年度单位GDP碳排放与“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
3 | 市经信局 | 实施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供的企业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并分类评价,向有关单位提供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名单和有关资料。 |
4 | 市科技局 | 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
5 | 市税务局 | 提供并录入税收实际贡献、主营业务收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税收净入库1000万元以上和2000万元以上企业等数据和名单。 |
6 | 市人力社保局 | 提供发生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名单。 |
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供全市工业企业自然资源部门登记名单和近五年内新审批企业用地面积及工业用地二级转让企业名单等数据,审核并录入企业用地数据。 |
8 | 市生态环境局 | 提供并录入企业排放数据,提供环境污染事故和行业整治中需整厂关停的企业名单及环境信用评级为“红色”的企业名单。 |
9 | 市市场监管局 | 提供每年新注册企业、“个转企”企业名单,产品质量不达标被处罚以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有效期内发明专利规下企业等名单。 |
10 | 市金融工作 服务中心 | 提供上市企业和新三板企业名单。 |
11 | 市统计局 | 提供企业行业分类名单,做好规上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能耗、研发费用、营业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的审核工作。 |
12 | 市应急管理局 | 提供发生一般(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名单。 |
13 | 市供电局 | 提供、审核并录入企业用电量数据。 |
14 | 市供水集团 | 提供、审核并录入企业用水量数据。 |
15 | 各乡镇(街道)、功能区 | 提供企业的相关基本信息,核实企业用地面积等相关评价指标数据和资料,形成审核意见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