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0-2020-0008
《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业奖补(扶持)政策实行正面清单兑现
根据温州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工作要求,将乐清市当前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理整合为《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兑现(网址:http://reward.wenzhou.gov.cn/app)。原产业奖补(扶持)政策列入《清单》的内容,其奖补(扶持)项目、有效期一律以《清单》为准进行兑现;未列入《清单》产业奖补(扶持)政策(“一事一议”,涉及非公开政策的除外),市财政不再予以兑现。
二、正面清单实行“一年一清”机制
每年年末,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开展当年度《清单》政策效益评估,对效益低、不合时宜的及时予以调整,制定新一轮年度《清单》。当年度《清单》制定后,再出台新政策的,实行动态调整,先予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兑现,待下一轮《清单》调整时一并列入。
三、《清单》相关内容说明
(一)政策适用对象。政策适用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乐清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最新公布名单为依据,特殊规定的除外)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均不享受《清单》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审核节点。企业提交奖补申请后,奖补公示结束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按规定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的,不予奖补。
(二)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三)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乐清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四)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清单》凡涉及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五)《清单》有效期。《清单》分两部分内容,其中2019年《清单》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经政策评估及市政府同意后,相关内容可列入2020年《清单》;2020年《清单》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如具体项目在《清单》印发前已按原有政策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
(六)本《清单》由乐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牵头部门承担,相关实施细则由牵头部门自行确定。其他乐清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一律以《清单》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相关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本政策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2019年)
2.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2020年)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2019年)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项目 类别 | 奖补额度 | 牵头单位 |
一、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 |||||
1 | 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 企业 | 数据 核较类 |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与两化深度融合项目合并申报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0%、12%、15%、18%、20%的补助。 | 市经信局 |
2 | 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 企业 | 数据 核较类 | 实际投资额不足2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2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4%给予补助;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7%给予补助;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 市经信局 |
3 | 上年度首次升规企业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奖励10万元。 | 市经信局 |
4 | 高端装备企业销售额补助 | 企业 | 数据 核校类 | 高端装备生产企业中对于支持我市高端装备行业发展,且年销售额(不含税价)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销售额的 5%给予生产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 市经信局 |
5 | 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的奖励 | 企业 | 数据 校核类 | 按实际认证费用的8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15万元。 | 市经信局 |
6 | 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 市经信局 |
7 | 新认定为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企业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市经信局 |
8 | 国家级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市经信局 |
9 | 获得国家、省、温州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企业,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两化融合类试点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奖励30万元。 | 市经信局 |
10 | 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国家级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 市经信局 |
11 | 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市经信局 |
12 | 新列入省级、温州市级上云标杆的企业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省级、温州市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市经信局 |
13 | 对通过省级或乐清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省级、乐清市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 市经信局 |
14 | 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的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三级、四级、五级认证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 市经信局 |
15 | 获得软件著作权,并对其进行软件评测的企业的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企业每获得一套软件著作权+软件评测报告,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万元。 | 市经信局 |
16 | 获得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或经省经信厅核查通过的软件企业的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市经信局 |
17 | 对被认定为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市经信局 |
18 | 获得国家、省、温州市数字经济重点企业或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的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 市经信局 |
19 | 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 市经信局 |
20 |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分别奖励30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5 万元。 | 市经信局 |
21 | 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市经信局 |
22 | 浙江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 万元、30万元、20万元。 | 市经信局 |
23 | 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浙江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浙江省级工业新产品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通过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及省级工业新产品,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2 万元奖励。其中省级工业新产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6 万元。 | 市经信局 |
24 | 工业科技项目 | 企业 | 审查 遴选类 | 市本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30-100万元;工业一般科技项目补助10-20万元;上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配套。 | 市科技局 |
25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地方认定办推荐申报后被上级认定办淘汰的给予补助7万元。 | 市科技局 |
26 | 科技型企业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新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 | 市科技局 |
27 | 国家、省、市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奖励800万元、300万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 | 市科技局 |
28 | 科技进步奖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本市范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和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 市科技局 |
29 | 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后补助 | 企业 | 数据 核校类 | 对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超出最低比例部分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10%的补助。 | 市科技局 |
二、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 |||||
1 | 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项目 | 企业 | 审查 遴选类 | 1.中药材产业 (1)铁皮石斛种植基地 新增原生态种植(活立木种植、岩壁栽培等仿野生种植模式)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每亩补助0.5万元。要求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2年生以内驯化苗1.5万株以上的;达不到的按比例折算。 新建种植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密度组培苗在8万株以上或驯化苗在4万株以上的,每亩补助0.3万元。 基质翻新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密度组培苗在8万株以上或驯化苗在4万株以上的,每亩补助0.3万元。 (2)铁皮石斛种植基地操作道建设 在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新建300米以上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的操作道,每米补助60元。要求操作道宽80厘米以上,厚度6厘米以上,其中基地在水田上的,要用预制水泥板,保护水田耕作层。 (3)铁皮石斛基地集约发展 鼓励优质企业通过整合、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我市铁皮石斛龙头企业收购其他种植户基地,新转让面积(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转让后要求实行标准化生产5年以上,合同经公证备案,账实相符的每亩补助0.15万元。 连片30亩以上的多年生中药材基地,新建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500元;新建杀虫灯设施,安装杀虫灯设施10盏以上,每盏补助400元;新建田间操作道设施,要求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宽80厘米以上,平均厚度6厘米以上,新建田间操作道300米以上,每米补助60元;蓄水池50立方米以上,每个补助3--5万元。 2.蔬菜产业 对新建连片钢管大棚面积20亩以上的基地给予补助,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85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85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2000元。标准的钢管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对钢管大棚内新建的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500元。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间距超过上述的规定距离或直径达不到要求的,酌情予以补助。 3.水果产业 (1)新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杂草清除,管理良好,每亩补助600元。 (2)高接换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嫁接成活率85%以上,管理良好,每亩补助800元。 4.茶叶产业 (1)大力发展高标准茶园。选择划定适宜种植山地、园地及新品种,发展高标准茶园,基地相对连片(每片面积5亩以上)面积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亩; 对新发展高标准茶园,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当年补助2000元/亩;第二年抚育补助700元/亩,第三年抚育补助300元/亩。 (2)加大茶园基础设施建设。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茶叶基地开展茶园主干道建设,长度300米以上,宽度2.5米以上,厚度15厘米以上,适应农机物料及鲜叶运输,经申报验收合格的,补助100元/米。鼓励推广防霜设施,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茶叶基地,建设防霜、遮荫棚设施(标准、要求详见申报文件),经申报验收合格的在农机补助的基础上,一次性再补助1000元/亩。 (3)开展茶叶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海拔400米以上有性系老茶园,连片面积10亩以上,在保持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通过除草、劈杂灌木、施有机肥等农艺措施,培养老茶树,生产老丛茶等,经申报验收合格的,第一年抚育补助600元/亩,第二年抚育补助300元/亩,第三年抚育补助200元/亩。 (4)提升标准化茶厂。对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大户等新改、扩建标准化茶厂以及新购置茶叶生产加工设备,经申报验收合格的,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80万元。 (5)鼓励茶叶加工多样化。对企业、大户利用本地茶园生产初制原料茶,年销售量在30吨以上,经申报审核合格的,补助0.2万元/吨,最高补助10万元。 (6)鼓励实施农业系列标准。企业、协会等各类主体参与制订实施农业系列标准,通过审核获得国家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个;获得省级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通过企业标准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对投资额较大的茶叶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支持政策。 5.果茶园配套设施 新建大棚和避雨大棚设施。连片面积20亩以上(果茶面积不再区分)。钢管大棚的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110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5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110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3000元;钢管+水泥柱+钢丝结构,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拱杆间距110厘米以内,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3000元;毛竹片+水泥柱+钢丝大棚、避雨大棚: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2000元。毛竹避雨大棚:每亩补助1500元。标准的钢管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大棚间距超过上述的规定距离或直径达不到要求的,酌情予以补助。 新建喷滴灌设施。茶园连片20亩以上的,果园连片50亩以上,新建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500元。蓄水池50立方米以上,每个补助3-5万元。 新建杀虫灯设施。果茶园连片30亩以上的,安装杀虫灯设施10盏以上,每盏补助400元。 新建罗幔(绿色)防虫网设施。果园连片30亩以上的,连片新建钢管罗幔防虫网100个以上,每个补助400元。 新建田间操作道设施。果茶园连片50亩以上的,要求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宽80厘米以上,平均厚度6厘米以上,新建田间操作道300米以上,每米补助60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2 |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温州市、乐清市名牌产品称号或相同级别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业经营主体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3 | 参加由上级政府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及专业行业展销会获得金奖产品、银奖(优质奖)产品的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评比会获金奖(一等奖、十佳)、银奖(优秀奖)的农业企业 | 农业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获得金奖(一等奖、十佳)、银奖(优质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4 | 通过浙江省标准化名茶厂建设的茶企 | 茶企 | 资格 定补类 | 通过浙江省标准化名茶厂建设的茶企,每家补助15万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5 |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畜禽新品种、新品系或遗传资源认定的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畜禽新品种、新品系或遗传资源认定的,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若获得省级认定后再获得国家级认定的,补助总额以60万元计。 | 市农业 农村局 |
6 | 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数据 核校类 | 对雁荡麻鸡、磐石灰鹅地方品种“保种场”,及开展选种选育、提纯复壮和开发利用的畜禽养殖场,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7 | 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建设项目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数据 核校类 | 新建或改扩建的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经审核验收通过,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8 | 引入优良种畜禽补助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数据 核校类 | 从省内外种畜禽企业引进种用畜禽用于生产的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户),经申报、审核通过,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给予补助(种公猪每头最高补助3600元,种母猪每头最高补助800元);引进高产青年黑白花奶牛用于商品生产,除上级补助外,每头再给予补助1000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9 | 奶牛养殖补助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数据 核校类 | 具有粪污处理设施并存栏奶牛10头以上(含10头)的,每头经两病检测合格的能繁母牛和后备母牛补助500元(含上级补助)。 | 市农业 农村局 |
10 | 新增蜂箱补助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数据 核校类 | 新购置1标准蜂箱给予50元的补助。 | 市农业 农村局 |
11 | 美丽牧场建设项目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审查 遴选类 | 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有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5万元;原有畜禽养殖场(户)扩建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新建畜禽养殖场(户)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12 | 万头猪场新建项目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乡镇(街道)、行政村 | 审查 遴选类 | 申报的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600万元。同时对项目用地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13 | 蛋鸭生态养殖建设项目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审查 遴选类 | 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14 | 畜禽全产业链建设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每家门店或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含上级补助),同一业主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上级补助)。 | 市农业 农村局 |
15 | 动物防疫示范户奖励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动物防疫示范户每年奖励10户,每户0.5万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16 | 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建设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审查 遴选类 | 核定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 | 市农业 农村局 |
17 | 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运营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数据 核校类 | 对具备病死动物及产品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和屠宰场发生冷库运行维护费用(含人工搬运费),按20-50元/头给予补助。 | 市农业 农村局 |
18 |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数据 核校类 | 分种类和月龄与体重大小进行补偿,其中因动物免疫接种反应死亡、疫情监测采样死亡而无害化处理的,参照预防性扑杀补偿的基准价予以全额补偿;因动物免疫接种反应、疫情监测采样而引起奶牛流产死亡而无害化处理的,按1500元/头补偿。 | 市农业 农村局 |
19 | 乐清市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奖励 | 企业 | 资格 定补类 | 评为简易型益农社、标准型益农社、益农社示范点、专业型益农社的,分别奖励460元、2万元、3万元、3万元。 | 市农业 农村局 |
20 | 乐清市农业物联网补助项目 | 企业 | 审查 遴选类 | 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应用单项或多项农业物联网技术,形成物联网应用,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智能化,实现手机APP控制。列入乐清市本级项目,按市财政核定工程造价补助80%。 | 市农业 农村局 |
21 | 乐清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 | 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合作组织 | 审查 遴选类 | 造价一般控制在110万元以内,市财政按核定造价的50%予以补助。 | 市农业 农村局 |
三、助推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 | |||||
1 | 非政府投资的经营性体育运动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项目补助 | 从事体育产业(含体育类民非企业)活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 数据 核校类 | 采用租金补助、装修补助、设备购置等方式给予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租金补助:经营用房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经营场地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月,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累计租金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装修补助:对体育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80—10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装修成本。 (3)专业设备购置补助:对体育企业为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准而购置的专业设备、专业设施,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市文广 旅体局 |
2 | 公益性体育场馆运营维护服务补助 | 企业 | 审查 遴选类 | 对承担公益性体育场馆运营维护管理职能的体育企业,根据其为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健身服务场所、活动次数、活动时间,服务质量及运营收支状况等运营综合评价因素统筹核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市文广 旅体局 |
3 | 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项目等经营性体育产业项目补助 | 从事体育产业(含体育类民非企业)活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 数据 核校类 | 根据体育企业提供的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参赛人次等因素统筹核定给予0.5-3万元的补助。 | 市文广 旅体局 |
4 | 体育培训服务项目补助 | 从事体育产业(含体育类民非企业)活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 审查 遴选类 | 根据培训服务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培训人次等因素统筹核定给予补助。视具体服务情况酌情给予0.5-3万元的补助。 | 市文广 旅体局 |
5 | 体育产业展会、论坛项目补助 | 企业 | 数据 核校类 | 对承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本级组织的体育产业展会、论坛等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给予实际总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重点体育会展的体育企业,给予展位费80%补助,其中:境外展会给予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 市文广 旅体局 |
6 | 体育品牌创建奖励 | 从事体育产业(含体育类民非企业)活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 资格 定补类 | (一)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称号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获温州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户外运动精品线路、体育产业联系点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2.获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称号或者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或者优秀项目称号的单位,给予6万元的奖励;3.获国家级运动休闲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市级)、6万元(省级)、15万元(国家级)奖励。 (三)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用品(含相关产品)制造与销售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市级)、6万元(省级)、15万元(国家级)奖励。 (四)对于获星级的健身服务业,根据星级等级给予奖励(二星级:3千元,三星级5千元,四星级1万元,五星级2万元)。 以上四类奖项,同一种类奖项同年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复评不予奖励。 | 市文广 旅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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