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1-202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促进区域内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协调畜禽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畜禽养殖“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全面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实现畜禽养殖业稳产保供,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依法合规、全面调整;
(二)以人为本、稳产保供;
(三)因地制宜、动态调整;
(四)统筹兼顾、科学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划定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结合乐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调整后的乐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623.46 km2,其中划定为禁养区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可设置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0个,包括淡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钟前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福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十八玍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荆镇石门潭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雾镇湖雾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芙蓉镇黄金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智仁乡大台门山塘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东街道上叶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236.62km2,其中一级保护区59.75 km2、二级保护区79.6 km2,准保护区97.25 km2。
(二)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个,即雁荡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244.53 km2,其中核心景区75.55 km2。
(三)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22个,包括乐成、城东、城南、盐盆、翁垟、白石、石帆、天成等8个街道建成区和柳市、北白象、虹桥、磐石、淡溪、蒲岐、南岳、清江、南塘、芙蓉、雁荡、大荆、湖雾、仙溪等14个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总面积139.64 km2。
(四)其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区域。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全市有湖口村、平园村、盘黄村、新坊村、上街村、下街村、大屋村、雁东村、良园村、西塍村、长山头村、长徼村、兴龙村、张庄村、湖边社区等15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总面积7.77 km2。
如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区域的,从其规定,参照禁养区进行管理。
五、管理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禁养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现有养殖场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实现无污染物排放。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帮扶。针对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促进畜禽粪污的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处理,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确保养殖场无污染物排放。
(三)支持异地重建,严禁“一律关停”。对不符合禁养区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同时,对禁养区内需关闭的养殖场,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的措施。
(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做好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和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本方案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15只鹅、30只兔、3只羊分别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三)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对于城镇建成区变化等动态更新,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开展工作,无重大变化不再单独修编。
(四)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8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畜牧业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1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乐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块明细表
2.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附件1
乐清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块明细表
类别 | 编号 | 禁养区 名称 | 具体划定情况 | 面积(km2) |
一、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 jy01-01 | 淡溪水库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水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水域范围;陆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的陆域但不超过山脊线;总面积4.74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埭头村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水域;陆域,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区域,以及埭头村入库溪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总面积8.91km2。 准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外水库集雨区范围;总面积33.94km2。 | 47.59 |
jy01-02 | 钟前水库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乐清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eqingshi/20210529/10330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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