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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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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20-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浙政办发〔2019〕25号)和《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温政办〔201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要求,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增值税税率不变,进一步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实施创新税收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四)实施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和其余两类人群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实施扶贫捐赠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优惠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责任单位:市海关办事处、市税务局)

(八)推行特种设备等部分检验检测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游乐设施、超声波衍射时差法(TOFD)检测/相控阵检测、涡流检测、非常规无损检测、真空度检测等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平均降幅20%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下属企事业单位实行降低部分产品质量、计量器具检测收费,对服装、儿童家具、教玩具等行业企业产品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10%收取,对广泛使用且量大面广的钢卷尺、标准筛、平板、电子天平、千斤顶、工业用玻璃温度计、数字温度指示仪、温湿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等十大计量器具委托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25%收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对企业减免的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市市场监管局相应的资金补助。

(九)延续一批即将到期的税费减免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上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 征收政策、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企业拨缴工会经费缓减20%政策的执行截止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十)减轻企业联合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凡符合政策条件的,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涉及的货物转让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符合政策条件的免征契税;企业联合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联合重组,对重组后作为子公司,纳税地仍在我市五年内不外迁的,给予被并购重组企业自然人股东在并购重组时产生的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50%的奖励,给予被并购企业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1%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费用予以补贴。为切实降低企业认定成本,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地方认定办推荐上报后,被省认定办淘汰的,给予申报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水成本

(十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自2019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29分(含税)。自2020年起,全市小微企业低压接电容量,由需用变压器容量50千伏安提升至100千伏安。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取消除申请验表费、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的所有业务收费。(责任单位:市供电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责任单位:市供电局)

(十四)试点开展小微园区、商业综合体高压配电设施供电企业代建。用电企业建设高压配电设施可采取租赁分期付款模式,减轻企业一次性资金投入困难。(责任单位:市供电局)

(十五)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自2019年10月31日起,根据省发改委统一要求,继续开展城镇燃气企业成本监审,制定配气价格,适时调整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指导价,把非居民用气购销差价控制在合理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十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水成本。运用市场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完善分类水价制度。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降低0.20元。企业用户申请新装水表一律免收立户费。(责任单位:市供水集团)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七)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差别化减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提高A+类、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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