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0-2019-0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实现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基金更可持续,根据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乐清户籍城乡居民或持有乐清居住证的非乐清户籍人员,均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其中乐清户籍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
二、筹资标准及缴费期限
(一)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按年缴费,在2019年12月2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6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市财政补助710元/人)。其中湖雾镇、仙溪镇、岭底乡、智仁乡、龙西乡、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芙蓉镇雁湖片、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市财政补助740元/人。
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属地乡镇(街道)予以补助,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予以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三)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基本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市外迁入尚未参保的复员军人、婚嫁人员、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以及到龄未能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上述相关人员(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除外),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按全年标准给予补缴,并从参保缴费次日起计算第90天后开始享受当年度剩余时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缴费方式
筹资缴费方式以银行代扣为主,支付宝支付为辅。试行经参保人(或监护人)确认,免签扣款协议,直接从委托经办银行市民卡或银行卡账号中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准备宣传阶段(2019年10月25日前)。市税务局、医疗保障局、教育局、各乡镇(街道)、委托经办银行等协同做好宣传动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二)参保签约阶段(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1月15日)。各乡镇(街道)要以村(居)为单位全面完成本辖区各类参保人员参保信息的录入、审核、补充,并会同委托经办银行做好辖区内参保人市民卡(银行卡)的签约确认工作。
(三)批量代扣阶段(2019年11月16日-2019月11月30日)。11月下旬银行端发起批量代扣代缴,税务部门与委托经办银行要及时梳理扣缴情况,并将扣缴信息反馈给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以村(居)为单位对扣款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四)查漏补缺阶段(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20日)。各乡镇(街道)要整理出应保未保、已保未缴费的人员名单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逐户动员参保缴费,全面完成参保任务。
四、待遇标准
(一)住院(含特殊病门诊)报销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限额。
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700元。年度符合医保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住院或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按下表比例予以报销:
市内一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 | 市内二级医院 | 市内三级医院 | 市外定点医院 | |
起付标准—3万元 | 90% | 70% | 65% | 45% |
3万元—封顶线 | 90% | 80% | 70% | 50% |
(注: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
(三)转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