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0-2019-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凤凰行动”计划和温州市“百企上市”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励引导全市企业挂牌上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温金融办〔2017〕3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温金融办〔2018〕48号)文件要求,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试行)》(乐政发〔2017〕26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补充意见实施前已经完成股改的企业和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向前延伸1年起的3年内,以该企业进入辅导备案前1年起算的前3年实际地方综合贡献(规费除外,下同)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由市财政给予80%的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本条政策或《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试行)》(乐政发〔2017〕26号)第一条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形成个人地方综合贡献的,市财政全额予以奖励;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市财政全额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的60%在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予以兑现,剩余的40%在中国证监会受理报送材料后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