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0-2019-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高质量推进我市乡村振兴示范带(以下简称“示范带”)建设,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18-2022)》(温委发〔2018〕1号)、《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18-2022)》(乐委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带项目建设原则:按照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全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串点、连线、成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市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以及政府融资和部门整合资金;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带创建范围内的建设类、整治类和产业类项目。
(一)建设类项目:包括示范带沿线景观节点、交通设施、三线整理、河道整治、污水治理、绿化美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村庄优化(立面改造、文化改造)、文体环卫、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古建筑修复等乡村振兴项目。
(二)整治类项目:包括卫生保洁、“五乱”(道乱占、车乱停、房乱建、摊乱摆、线乱拉)、露天坑、小河、小溪整治等需要达到示范带创建标准的环境整治类项目和田园洁化、美化项目。田园洁化指通过垃圾清理、电线杆整理、违章拆除、河道清污来实现田园整洁;田园美化指通过完善田间种植模式、提高种植水平来实现田园美丽。
(三)产业类项目:包括农业产业提升,农产品加工(收储)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建设类项目。包括服务类费用(规划编制和项目的设计、招投标、监理、测绘)和工程建安费用,按温州市考核结果予以补助,通过考核的,按项目结算审核价予以全额补助;未通过考核的,按项目结算审核价予以80%的补助,剩余20%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
(二)整治类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示范带创建标准进行环境整治,市财政按30万元/村标准予以定额补助(行政村个数按村规模调整前认定);实际整治资金超出定额资金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解决;存在资金结余的,优先用于示范带项目后期运行维护。田园洁化项目按45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助;田园美化项目实行“单季稻+油菜”“单季稻+小麦”“单季稻+马铃薯”种植模式的,补贴500元/亩,实行“单季稻+紫云英”“双季稻后茬种植紫云英”“油菜绿肥”种植模式的,补贴300元/亩。
(三)产业类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流程。
(一)项目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依据示范带规划及工作实际向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振兴办”)报送拟建设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予以立项。
(二)项目实施。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包括施工项目、服务采购、货物采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部门作为业主组织实施。
1.施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