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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CYQD01-2018-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全面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温政办〔2018〕88号)和《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温政办〔2018〕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是指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由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条  按照《乐清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乐政办发〔2018〕37号)相关条件出让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审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承诺事项指导清单(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

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应当根据“标准地”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水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考古调查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工作;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事项承诺书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文件,企业取得“标准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如自愿对应当履行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则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管理协议时,一并签署事项承诺书。签署的承诺书作为“标准地”项目管理协议的配套材料。

    企业可以对应当履行的全部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也可以选择对部分审批事项进行承诺,对不实行承诺的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承诺事项指导清单以外需要企业承诺的指标,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明确具体标准后,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文件。

第七条  企业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请备案(核准)时,将已经签署的承诺书扫描一并上传。承诺书由企业投资综合窗口(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八条  企业在承诺范围内,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中介机构的作业时间应当严格按照《乐清市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高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乐政办发〔2018〕6号)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根据《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温政办〔2018〕88号),适用本办法的项目试行不再强制要求施工图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设计单位应当将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施工图信息系统,并签署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3)。各审批部门凭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对照各自的技术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核定表》等相关批文、证照由企业投资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第十条  企业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组织进场施工和监理。建设项目的附属道路建设及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及道路开口、道路开挖等,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需重大变更设计,必须事先将变更设计文件上传施工图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企业在作出承诺的基础上,也可以选择按照程序审批办理相关证件、批文。企业要求审批的,按照《乐清市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高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乐政办发〔2018〕6号)执行。具体办事流程(详见附件4)如下:

1.一窗咨询。企业投资综合窗口的政府代办员为企业提供精准的审批材料编报指导、咨询服务,必要时组织开展协商会审。

2.一窗受理。企业投资综合窗口的政府代办员协助企业,通过在线平台企业账户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其他相关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收文。

3.一窗出件。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由企业投资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将相关证照文件邮寄或通过政府代办员送达企业。

第十三条  发改、经信、国土、住建、环保、水利、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标准地”项目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标准和程序,实行监督过程全记录,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承诺,及时对承诺偏离进行纠正,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如有必要,开工前可以由市住建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对企业施工方案进行会商,协同推进过程监管。

各部门要按照“指导早于执法,过程重于节点”的服务理念和工作要求,施工前主动对接、提前交底;施工过程监管和指导并重,对问题隐患苗头要早发现、早处理,争取将各种问题隐患消灭于萌芽和前期阶段。

对监管不力的部门,按照有关效能问责机制等规定追究部门和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依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由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和施工图纸,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实行信用档案管理,由市发改局(信用办)牵头制定“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相关管理办法,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承诺事项指导清单

2.乐清市“标准地”出让企业投资项目XX相关事项承诺书

3.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4.告知承诺制改革流程图



 

附件1

承诺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执行内容

实施机关

备案事项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发改部门

企业签署的各部门相关事项承诺书由发改部门在政务服务网统一公示

实行告知承诺制备案事项

1

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设计内容审查

住建部门

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

1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规划部门

规划相关事项承诺书

2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人防部门

人防相关事项承诺书

3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公安消防部门

公安消防相关事项承诺书

5

节能审查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经信部门

节能相关事项承诺书

6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需气象

审查项目)


气象部门

气象相关事项承诺书

7

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门

投产排放前办理,环保相关事项承诺书

8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住建部门

住建相关事项承诺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人防部门

人防相关事项承诺书

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


水利部门

水利相关事项承诺书


附件2

乐清市“标准地”出让企业投资项目

规划相关事项承诺书

                       

本单位拟在乐清市                 (具体地址)投资建设               项目,土地出让合同               ,现就规划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等全过程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规范,温州市地方有关管理规定及项目规划条件的要求。

二、本项目不在乐清市人民政府所列产业集聚区(核心区)企业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内,并已被列入乐清市“标准地”出让企业投资项目。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划设计阶段。

1.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的相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及施工图设计,满足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强制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及相关规范要求。

2.本地块与周边存在住宅、学校、医院等有日照要求建筑的,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二)图纸审查阶段。

提供合格的施工图(有日照要求的,还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合格施工图符合规划条件内容。

(三)施工建设阶段。

1.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总平面图及联审、备案通过的施工图进行放样定位。

2.按照承诺和规划条件内容进行施工建设,并接受规划部门的检查和监管。

(四)联合验收阶段。

1.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及房产测量。

2.在联合验收阶段前补充齐全所需的申报材料,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我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承诺书义务,自觉接受信用评价管理;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本单位自行改正,并接受规划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乐清市“标准地”出让企业投资项目

人防相关事项承诺书

                         :

本单位拟在乐清市             (具体地址)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人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现就人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履行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人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人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人防技术标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我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应使用《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注册备案企业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

四、人防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五、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六、人防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必须办理人防质监手续,以便人防质量监督站在整个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人防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人防工程验收合格15天之内,将按竣工备案的要求将材料交给人防主管部门。

七、我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承诺书义务,自觉接受信用评价管理;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本单位自行改正,并接受人防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乐清市“标准地”出让企业投资项目

消防相关事项承诺书

                       

本单位拟在乐清市                 (具体地址)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要求,现就消防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必须事先上传图审系统,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变更。

三、建设工程中使用新材料、新技术,且尚未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自觉报经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经技术鉴定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予以使用。

四、对建筑工程消防建设行为负总责,不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五、项目建成后,对项目消防设计、验收情况负终身责任,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自觉做到不投入使用。

六、对消防部门抽查不合格的,自觉做到不组织施工,已竣工的项目,自觉做到不投入使用。

七、自觉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依据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制止违反国家消防标准规定的施工行为,不为违反消防设计行为说情、搞变通等不正常手段逃避责任追究。

八、自觉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关消防设施,防范施工过程中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我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承诺书义务,自觉接受信用评价管理;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本单位自行改正,并接受消防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乐清市“标准地”出让年用能

1000吨标准煤以上除八大高耗能行业外

企业投资项目节能相关事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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