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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智能电气特色小镇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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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YQD01-2018-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智能电气特色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智能电气特色小镇“区域环评+环境

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力度,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文件精神,决定在乐清市智能电气特色小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并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省级特色小镇-乐清市智能电气特色小镇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小镇环评审批管理方式,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更大幅度的“放”,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为小镇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区域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乐清市智能电气特色小镇规划范围,即处于柳白新区中部,东至尚长路、陈尚路、双庆河,南至北环南路和中山大道,西至白象大道和七前路,北至翁象大道和长东路,总规划面积约3.3平方公里。

三、改革行业负面清单

本审批改革不适用以下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负面清单):

(一)环评审批权限在环保部、浙江省环保厅、温州市环保局的项目;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三)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除外);

(四)含电镀、酸洗、磷化、发黑、铝氧化、电泳、热浸锌、喷漆、有机溶剂清洗工序项目;

(五)制革、造纸、电池、橡胶制品、金属冶炼项目,含湿法印花、染色(印染)、水洗工艺项目;

(六)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玻璃制造业、砖瓦烧制业;

(七)电力、热力供应,污水、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处理项目;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项目;

(九)其它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

以上行业(即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纳入改革范畴,按法定程序进行环评审批,不属于以上范围的行业纳入审批改革。

四、改革区域项目准入环境标准

根据《乐清市智能电气特色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小镇入驻项目必须符合统一的环境标准,不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入驻。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一)空间准入标准

乐清市智能电气特色小镇内含2个环境功能分区,分别是 “乐清市柳市生态城镇建设人居环境保障区(0382-Ⅳ-0-9)” “乐清市北白象生态城镇建设人居环境保障区(0382-Ⅳ-0-10)”。以上两个环境功能分区内进驻项目必须满足空间准入要求如下:

人居环境保障区:①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限期关闭搬迁。②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加重恶臭、噪声等环境影响。③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定,城镇建成区内禁止畜禽养殖。④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湖、海)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湖、海)排污口应限期纳管。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⑤合理规划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⑥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除防洪、重要航道必须的护岸外,禁止非生态型河湖堤岸改造;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⑦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

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或《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7-2007)。

以上排放标准如有更新须执行更新后的标准;入驻项目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须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环境质量管控标准

1.总量管控限值清单


区域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清单

水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

大气污染物总量管控限值

危险废物总量管控限值

CODCr

NH3-N

SO2

NOx

10t/a

471.26t/a

47.126t/a

0.83t/a

8.15t/a

2.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中Ⅲ类标准;

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4a类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三级标准。

以上环境质量标准如有更新须执行更新后的标准。

(四)行业准入标准

小镇入驻行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制订的各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五、改革实施内容

根据具体入驻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在小镇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

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降低环评等级

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具体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承诺备案管理

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环评降级为登记表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按审批程序办理环评审批),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建设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改革后办件流程

(一)环评报告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现有建设项目报告表审批程序执行,具体登陆浙江政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办理。

主要审批流程:环评文本受理→审查→受理情况公示→拟批公示→审批→文书送达。

(二)环评备案流程

适用于“零土地”技改项目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第44号令)属于“报告表”改革后降级为“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保部门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备案材料准备

(1)环境影响报告表文本(针对“零土地”技改项目)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附件1);

(3)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附件2)。

2.备案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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