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地方优秀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溪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简称名城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名城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名城办),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项目实施、综合利用的具体工作;建设规划、城市行政执法和文物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行使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能;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兰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五条 兰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贯彻“保护历史的真实性、保持风貌的完整性、维护生活的延续性”的方针,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利用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兰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所划定的保护范围。主要为兰溪老城区与三江口地带。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分级保护,具体划分为风貌控制区、核心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与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四个层次。
(一)风貌控制区:北以兰江大桥与劳动路为界,东至金千铁路,南包括大云山、上华片马公嘴沿江范围,西包括三江口及兰阴山范围。主要是对兰溪老城区山水和谐的城市自然形态与城市文化形态交融的整体风貌特色的保护。
(二)核心保护区:劳动路以南,聚仁路以西,大云山以北的城区范围,以天福山、城隍庙、桃花坞三个历史文化街区为核心。主要是对传统建筑形态格局与整体脉络、历史街区及整体环境氛围、传统建筑群落与特色空间的保护。
(三)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主要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井牌坊、名人故居、古树名木等有价值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保护。
(四)传统历史文化保护:指兰溪古城的名人文化、地方戏曲、民间工艺、传统品牌、特色饮食、宗教信仰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第九条 兰溪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价值包括山水城市风貌、城市建筑形态与建筑群落、传统商埠,以及医药、家族、民俗等非物质文化。
第三章 保护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一条 市名城办会同市建设规划部门和市文物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专项保护规划,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征求市名城办和市文物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格局。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建设规划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市名城办和文物部门的意见。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