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金政办发〔2012〕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目标和范围
(一)工作目标
围绕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化解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力争将争议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内、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1.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职能管理范围内可以调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政府部门法制内设机构承担本部门行政调解的协调、指导工作。
(三)政府部门要履行好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行政调解职责。涉及争议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集中开展行政争议和纠纷的调解工作。各部门基层站、所、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始阶段。
(四)镇乡、街道应在现有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之上,增加行政调解工作职责,重视行政争议和纠纷的调解。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附件2)。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负责行政调解政策宣贯、制度制订和工作统筹。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则。镇乡、街道、政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及时制定出台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明确行政调解的职责范围、工作原则、办理程序、协议格式等内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三)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镇乡、街道、政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和落实案件移送、函告、委托调解、信息反馈、调查取证协作、调解协议确认和协助执行等制度,积极探索三大调解之间有效协作配合的新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四)建立行政调解信息报告制度。行政调解职能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机关定期报告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定期报告本市行政调解工作情况;重大的行政调解信息要及时报送。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乡、街道、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行政调解体制的建立,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镇乡、街道、政府部门要落实行政调解经费,保障行政调解工作开展。
(三)强化效力保障。加强与公证机构、司法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调,积极探索行政调解协议通过提交公证和申请司法确认等形式,强化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