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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违法建筑查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违法建筑查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违法建筑查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为及时、有效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及单位(包括公共服务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作,切实形成合力。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一)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为违法建筑处置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制止和查处联动工作。

(二)行政执法、国土、水务、交通等部门和镇乡、街道为违法建筑处置主体,依法认定处置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及时函告各有关部门停止对违法建筑提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相关业务。

(三)建设部门(房产交易)负责提供处置主体查处违法建筑需要的相关产权登记信息等产权资料;在办理房屋登记、抵押、变更、转让等事项前严把审查关,暂停给定性为违法建筑的房产(含依附已登记房屋的违法建筑)办理房屋登记、抵押、变更、转让评估手续等业务。

(四)各金融机构负责在涉及违法建筑的单位或产权人申请贷款时加强对其财产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审查,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的,限制办理贷款等金融信贷服务。

(五)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停止办理或不予工商登记,环保许可审批等手续;如发现以提供虚假信息取得营业执照、登记或者备案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或吊销相关许可、登记或备案手续。

(六)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得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已办理的要依法停止公共服务。要严肃查处违法建筑主体(个人)未经审批许可的私自通电通水等行为。严禁部门、单位职工私自为违法建筑主体(个人)通电通水,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公安部门应当对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提供支持,依法维护拆除现场秩序,制止干扰、阻挠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的违法行为,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或妨碍公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机构应当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群众认识违法建筑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抵制违法建设行为,为制止和查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工作流程

(一)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流程

1.违法建筑处置主体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的同时,出具《对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抄告责任主体并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公共服务部门。

2.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在接到违法建筑处置主体抄送的《对在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断电、断水、断气等通知单,并在责任主体单位、违法建筑处置主体工作人员现场主持下停止对施工场地供电、供水、供气。

3.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建筑物的措施。当事人破坏施工现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已建违法建筑处置流程

1.镇乡、街道及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国土、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建档,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同分类处置、分类实施。 

2.违法建筑处置主体应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不拆除的,依法出具《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抄告责任主体并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公共服务部门执行。

3.建设部门(房产交易)在接到《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3日内,停止受理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房产登记、变更、转让、抵押评估等事项。已受理或办理的,依法予以退件或停止办理。

4.各金融机构在接到《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3日内,对存在违法建筑的建设项目,停止或不予办理贷款等金融信贷服务;已办理的,到期后停止续贷。

5.工商、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接到《对已建成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3日内,对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办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已办理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暂缓相关许可证件的审验或年检。对拒不改正的,撤销或吊销相关许可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6.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在接到《对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3日内,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已经核发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者办理税务登记、备案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等处理。

7.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在接到《对已建违法建设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断电、断水、断气、断有线电视等通知单,在责任主体和违法建筑处置主体工作人员现场主持下,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提供服务。

(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信息反馈给违法建筑处置责任主体和违法建筑处置主体。

(四)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恢复办理流程。违法建筑依法拆除或整改后,相关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凭违法建筑处置主体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置情况通知书》,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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