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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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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大额保障型为每人每年850元,基本保障型每人每年550元,其中大额保障型个人缴纳460元,基本保障型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均为390元。

二、基金筹集及管理

1.参保范围:本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已参加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学生无需重复参保),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已经连续三个月以上处于参保中断状态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在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交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出具的处于中断的证明。

2.筹资时间:11月中旬为宣传发动阶段,11月29日~12月25日为基金收缴阶段;各行政村(社区)必须在12月25日前将参保人员名单和相关数据报镇乡、街道,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办务必在12月30日前完成参保人员信息的计算机录入工作,以确保2014年1月1日能按时启动新一轮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时刷卡报销。

3.资助对象: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特困残疾人及兰政办发〔2007〕84号文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按基本保障型的标准实行专项补助。

⒋参保时段: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一个参保年度。城乡居民应在2013年12月25日以前一次性缴清个人应缴费用,中途不再办理补、退手续。

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6月30日(含)前出生的婴儿参保时缴纳全年个人费用,7月1日(含)后出生的参保时缴纳半年个人费用。

每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新生儿须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逾期不予补办,参保的新生儿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

财政补助部分根据新生儿参保人员汇总数,年底由市财政一次性拨入。

5.提取风险基金:按统筹基金总额提取4%建立城乡居民医保风险基金,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风险基金的超支部分,先由风险基金支付,如仍不足则由市财政承担。当年度风险基金结余部分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报销政策

报销政策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门诊报销标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30%,个人封顶线为400元/人·年。

开放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草药有效费用门诊报销,报销比例为40%。

门诊报销基金按49元/人·年的标准全市统筹安排使用。

2.住院报销标准:

①起付线:市级医院起付线800元,市内其他医院(含所有民营医院)起付线参照县市级标准执行,镇乡、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站)起付线400元,市外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1200元。

②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75%。

③为鼓励广大参保患者就近就医,参保患者到市内镇乡、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站)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上浮10%,即85%。

④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50%;市外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25%。

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二类疾病参照浙卫发〔2012〕17号及兰卫发〔2011〕154号文件批准的定点救治医院执行。

⑥为鼓励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每人补助500元(含上级政府补助)住院医疗费用(凭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补助)。

⑦个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应分次结付。特殊病种患者,因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可以累加计算。特殊病种鉴定审批时间为每季度末,除恶性肿瘤、尿毒症特殊病种门诊自受理之日起开始享受外其他特殊病种门诊自批准后开始享受。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可参照住院报销比例补偿。

⑧年度内中途参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内(含)参保并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保险费的,则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以上参保并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保险费的,则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⑨报销封顶线:“基本型”为12万元,“大额型”为16万元(在校学生保障型参照“基本型”执行)。

3.特殊病种报销政策:

恶性肿瘤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人·年,脑血管意外、肝硬化腹水、高血压Ⅱ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肺结核、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重症肌无力、艾滋病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人·年;

特殊病种门诊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治疗,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视作一次住院费用,该3种治疗的医院必须是二甲以上医院。

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外伤类疾病报销政策:

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外伤类疾病,可报费用由个人先自负20%后再列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②外伤类疾病的后续治疗费用参照其首次致伤原因来认定。如该患者发生外伤的原因不符合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范围的,则其外伤类疾病的后续治疗费用仍不能报销。

5.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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