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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27

    (此件公布发布)

兰溪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确保乡镇政府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和《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文件精神,在现行省对市财政分配关系的基础上,兼顾市、乡镇两级财政承受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乡镇的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确保乡镇政权建设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和科学理财的积极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财力与事权相结合原则:从有利于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重新核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基本一致的财权,做到权责统一。

2.统筹兼顾、适当倾斜原则:合理分配市乡财力,根据市财政状况,给予乡镇转移支付。

3.效率优先、均衡发展原则:在保障乡镇基本支出的基础上,经济发展快、收入结构优、财政贡献大的乡镇多得财力。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和基数

1.收入范围:乡镇行政区域内除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金融保险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收入计入公司注册所在乡镇,但不参与体制分成)、电力企业、房地产企业外各类纳税人(含门征收入)缴纳的一般增值税(25%)、“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含国税征收部分)、个人所得税(40%,含国税征收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收入的地方所得部分。乡镇招商引资入户市级园区的企业,收入计入相应乡镇。

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专项收入,不列入乡镇财政体制收入范围。

2.收入基数:按照核定的收入范围,以上一年度收入实绩为基数。

(二)支出范围和基数

1.支出范围:乡镇支出范围包括保证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农业、林业、水利、文化、计划生育、统计、乡财政等事业费支出,社会保障、公共设施维护等社会事业支出,经济发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支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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