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兰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兰溪”的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⑶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生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⑹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⑷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⑽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⑾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⑿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⑵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⑶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⑷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⑸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⑻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⑼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⑴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⑵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效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国家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管理要求,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府办分管主任、市卫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计局、市委宣传部、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铁路部门、交通运输局、电子政务办公室、农林局、商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局、红十字会、驻兰武警部队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卫计局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教育局: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社保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农林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安监局: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对流动的活禽(土特产)摊贩的管理。
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兰武警部队:组织指挥武警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计局设立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市卫计局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计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⑴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⑵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⑶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⑸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3 卫生监督所: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预警
市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责任报告单位。
a.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市卫生行政部门。
d.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⑵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诊,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与周边县市互相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2)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