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
行动方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干预分级
2.1 Ⅰ级干预(特别重大事件)
2.2 Ⅱ级干预(重大事件)
2.3 Ⅲ级干预(较大事件)
2.4 Ⅳ级干预(一般事件)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干预领导机构
3.2 干预专家组
3.3 干预机动队
3.4 现场指挥
4 应急干预和终止
4.1 应急干预分级及行动
4.2 现场干预及指挥
4.3 信息报告和发布
4.4 应急干预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5.2 应急干预专业队伍
5.3 经费保障
5.4 装备保障
6 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方案制定与修订
7.3 方案解释部门
7.4 方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心理健康,提高我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人员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部门联动;点面结合,社会参与。
2 干预分级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心理危机干预。
2.1 Ⅰ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特别重大事件。
(2)我市需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在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突发公共事件。
2.2 Ⅱ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重大事件。
(2)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2.3 Ⅲ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较大事件。
(2)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2.4 Ⅳ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一般事件。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组织体系由干预领导机构、干预专家组和干预机动队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3.1 干预领导机构
3.1.1 市干预协调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由市卫计局负责牵头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干预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卫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兰溪铁路段、市科协、市红十字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市干预领导小组职责:在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别,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类有关新闻单位开展心理卫生知识宣传。
卫计局:负责组建干预专家组、应急干预专业队伍,组织、协调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的实施。
水务局: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农林局: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应急干预行动的顺利进行。
教育局:负责学校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民政局:协助卫生部门对受灾群众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和受灾群众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气象局:负责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气象信息的通报。
兰溪铁路段: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受灾群众的转运及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队的运输,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市科协: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人员的培训,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技术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