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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0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求援应急队伍

5.4  物资储备

5.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7  其他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兰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及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市医疗急救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 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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