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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8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1.6预案关联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组成

 

2.2应急救援队伍

 

2.3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3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3.4应急能力建设

 

3.5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应急响应程序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处置措施

 

4.6应急监测

 

4.7通报与信息发布

 

4.8安全防护

 

4.9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改进措施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技术保障

 

6.4通信保障

 

6.5人力资源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应急能力评估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编制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兰溪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主席令第9号,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2014.12.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主席令第69号,2007.11.1

4)《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6)《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7)《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2008.5.1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部领第17号,2011.5.1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发〔200650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11)《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2号;

12)《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6117号;

13)《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政发〔200595号;

14)《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08.25

15)《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金委办发〔201466号;

16)《金华市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金政发〔201664号,2016.12.2

17)《兰溪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兰政发〔200597号;

18)《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兰政发〔200535号;

19)《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联动处置暂行办法》,兰政办发〔200791号;

20)《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兰政办发〔2007145号;

21)《兰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兰政办发〔2014164号,2014.11.18

1.2.2技术规范

1)《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15.09

2)《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

3)《兰溪市环境功能区划》,2016

4)兰溪市相关资料。

1.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技术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快速反应,果断处理。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地的企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工作,消除或减轻现场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兰溪市域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兰溪市域包括:兰江、云山、上华、永昌、赤溪、女埠6个街道;游埠、诸葛、黄店、香溪、马涧、横溪、梅江7个建制镇;灵洞、柏社和水亭畲族3个乡;开发区。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环境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固废环境污染事件等。按照事件诱因可分为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等。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关联

本预案主要针对兰溪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一般情况下,突发环境事件总是和其他专业的突发事故同时发生,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这时其它相关专业类别的应急预案和事发地相关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

1)上级预案

当发生(III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时,须请求金华市人民政府支援的,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执行《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专项预案

当兰溪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兰溪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等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组成

本预案的应急组织体系包括成立兰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办公室),事故应急现场成立应急小组。

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各级组织组成和职责分述如下。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由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消防大队、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公司、钱江水务、桑德水务、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

(二)应急指挥部职责

1)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应急方案、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

2)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助工作。负责市际之间的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3)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全权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处置工作,紧急调动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突发污染信息。

(三)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和协作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1)市环保局

履行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对事故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2)市发改局

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减少或关停燃煤锅炉,确保燃气锅炉的天然气供应。

3)市经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具体依照《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保障行动方案》(兰政办发〔2007145号)实施。

4)市公安局

负责污染控制区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保障应急方案顺利实施。

5)市安全监管局

综合协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经营、储存、使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配合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

6)市财政局

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实施对经费的监管。

7)市卫计局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专家、设备等支持。

8)市气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并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9)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河流、水源保护和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水源供给保障和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

11)市农林局

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农业、林业损失进行评估,负责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污染调查,提供生态修复技术支持。

12)市建设局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和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内河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

14)市旅游局

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负责采取措施,疏散和撤出旅游团队,禁止旅游团队进入。

15)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事故善后工作。

16)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指导。

17)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线路拉闸断电。

18)钱江水务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供水保障、管路拉闸断水。

19)桑德水务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和应急救援产生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20)市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21)通信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参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2)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

按照属地原则,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防控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1.2应急管理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应急管理办公室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二、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学习宣传国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汇集、上报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情况,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的指示与部署。

2)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

4)组织有关方面负责事件处理后,对事件分析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嘉奖。

5)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危害的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建立健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指导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演练和实施。

2.1.3现场应急小组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小组包括应急指挥组、应急工作组和应急专家组。

一、应急指挥组:包括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总指挥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二、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救治组。

1)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监测小组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辅助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组。分析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污染等随时间的变化趋势;根据检测结果,会同应急专家组综合分析、预测、预报事件的发展和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

2)应急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负责,现场沟通协调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措施,向现场应急指挥组报告现场情况。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农林局、市公安消防大队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实时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突发环境质量,对生态突发破坏及时修复;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组织对事件现场处理处置。负责消防灭火以及抢险处置工作。

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

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3)应急救治组

应急救治组由市卫计局牵头,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疾控中心与各医疗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担任成员,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救治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人员及伤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医院进一步治疗;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三、应急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是由相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安全、水利和化工等有关专家组成。由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并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和管理。专家组参加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和评估的相关工作,为市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2.2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力量组成。成立由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环境监测、环境监察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等单位组成。

2.3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有关成员单位作为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并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设备、专家等支持;

3)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由市经局负责协调;

4)应急救援所需的气象数据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5)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

6)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办负责协调。

3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信息监测与监控原则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成员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兰溪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收集与传报。

应急监测小组成员定期进行监测演练。演练频率暂定11次;演练项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企业类型分析确定,有针对性的对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特征因子进行监测分析,确保应急工作组成员熟悉并掌握监测使用的各项仪器、检测方法,以便完善应急监测仪器的各项管理制度应急监测工作程序,锻炼监测人员应急反应能力、现场分析能力和调查能力。

3.1.2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职责划分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渔业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

3)内河船舶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5)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重大、特别重大事件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及时上报金华市政府和省政府。

3.2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应着眼当前、考虑长远。环保、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监测设施,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立健全污染来源预警体系。

1)市环保、安监等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自类别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

2)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环保事故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第一时间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有关渠道。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预警发布

预警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具体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落实。

预警应及时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http//www.12379.cn/)、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信、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

3.3.3预警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所在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属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请市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兰溪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金华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政府分别根据省政府、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和解除。

3.4应急能力建设

3.4.1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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