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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8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6事件分级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2.2其他支持保障部门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2 预警

 

3.3预警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发布

 

4.4响应终止

 

5应急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5.4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装备保障

 

6.4通讯与信息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人员安全保障

 

6.8治安保障

 

6.9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7.2宣教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兰溪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9号,2015.1.1修订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31号,20161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08.6.1修订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31号,2015424日修正);

5)《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41229日印发国办函〔2014119号);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08.30);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令第17号,2011.04.18);

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7.3

10)《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修正)》(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20131219日);

11)《关于印发<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试行)的通知》(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

1.2.2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

6)《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石化);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2012.3

8)《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2012.8

9)《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2016.13

1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2016.3

11)《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修改)

1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2011.3

13)《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2012

1.2.3其他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12

3)《浙江省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7

4)《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

5)《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06

6)《兰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3.10

7)《兰溪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

8)《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兰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溪市境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处置行为。

1.4预案体系

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应急预案体系。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乡镇饮用水源地),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连同政府相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落实本领域污染减排措施;各水库管理处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减少饮用水源污染。

1.5工作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原则开展工作。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6.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其它应认定为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因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大面积水华

5)剧毒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6)其它应认定为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暂时中断的。

4)饮用水水源地内部分水域发生水华

5)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6)其它应认定为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其它饮用水水源地发生取水中断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下中毒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下的。

4)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局部面积水华

5)其它应认定为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兰溪市政府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兰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组、应急工作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各工作组组成与职责分述如下: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水务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林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消防大队、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公司、兰溪市电信局、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政府一把手、钱江水务、桑德水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指挥、协调我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3)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提供资源支持。

4)及时向市政府、金华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6)决定其它有关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环保局:牵头制定、修订《兰溪市集中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年预警级别和事件等级建议;按规定报告和通报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视情况通报上级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控制污染源对水质的影响,并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

2)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调查,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

4)市财政局:负责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航水域的通航秩序管理,对各种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以及险情等突发事件,组织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水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水务局:负责污染区域属地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负责公共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划备用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督促自来水企业采用特殊的自来水处理措施,如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确保饮用水安全;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机时,督促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必需的供水量和出厂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

7)市农林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8)市卫计局: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9)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贮存、经营等活动中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

10)市气象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资料的监测、采集,及时提供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制作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要素预报服务产品;根据需要和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1)市住建局: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负责因建设工地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其他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负责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城区供水安全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12)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具体依照《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保障行动方案》(兰政办发〔2007145号)实施。

1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事故善后工作。

14)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1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因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协助实施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

16)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线路拉闸断电。

17)兰溪市电信局: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18)事件发生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指挥部根据情况,可增加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2.1.2应急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学习宣传国家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汇集、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情况,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指示与部署。

2)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以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

4)组织有关方面负责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后,对事件的分析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嘉奖。

5)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危害的措施,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

6)建立健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指导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2.1.3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一、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由市指挥部派出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处置专家等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下设污染处置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医学救援小组、应急保障小组、新闻宣传小组、社会维稳小组6个工作小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通知环境监测站或卫计局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1)污染处置小组

污染处置小组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组长负责现场协调沟通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措施,向现场应急指挥组报告现场情况。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农林局、市经商局、市消防大队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环境质量,对生态环境破坏及时修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组织对事件现场处理处置。负责消防灭火以及抢险处置工作。

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船只泄漏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

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负责事件下游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2)应急监测小组

应急监测小组由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组长,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各监测站工作人员担任组员及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农林局指定人员担任。

监测小组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组。

3)医学救援小组

应急救治小组由市卫计局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抽调疾控中心与各医疗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担任成员。

应急救治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现场救治与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开展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4)应急保障小组

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财政局等指定人员担任。

应急保障小组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小组

由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环保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小组

由市维稳办相关负责人任组长,组员由公安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1.5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长,主要涵盖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化工、生态、水利水文、防化、危险化学品处置、气象、损害索赔等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指导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根据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性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处置办法、损失、生态修复等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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