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精神,为更好地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提高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确保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保障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设计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二、兰溪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设计及审图管理、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四、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五、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在城市总体规划、海绵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一书两证”等规划管理。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划拨或出让时必须附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含海绵城市要求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项目土地供给相关工作,在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七、所有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覆盖的,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执行,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前后的大体一致。
八、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提供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总平面方案审查中,应重点审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目标的一致性。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调整申请:
(一)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用地区域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如用地性质、绿地率、市政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并对周边区域所能承担年径流总量控制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的;
(五)其他确需调整的。
调整应在保证该片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批、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
十、建设项目原则不允许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年径流总量控制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