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应急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该记录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接触行政执法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执法环节。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市应急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执法大队大队及其他执法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工作的落实,防火管理科(综合协调科)负责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和协调。根据执法需要,由办公室负责为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文书予以记录。
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
《立案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第九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应根据局值班制度之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转交相关执法科室,并报告值班领导。接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的执法科室负责人,认为需要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查处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管领导,经领导批准后启动执法程序,填写《立案审批表》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相关执法科室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或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中全面如实反映调查过程及内容,填写《询问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填写相应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采取询问相对人、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填写相应文书,并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内容;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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