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局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除外);
(四)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九)经局党委会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在调(审)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应当送局防火管理科(综合协调科)进行审核。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五)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局防火管理科(综合协调科)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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