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资料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
第五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六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保存,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局办公室严格管理。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作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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