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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建造总部大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企业建造总部大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企业建造总部大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本地企业扎根江山,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在我市建造总部大楼:

  1.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

  2.自企业申请年度起,前两个年度入库税金均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工业企业。总部企业下属控股50%以上的、注册地在我市的工业企业的入库税金指标可合并纳入计算。

  二、用地标准

  总部大楼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30亩之间,如企业确有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增减。

  三、供地要求

  1.企业有意向建造总部大楼的,向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提出书面申请。市总部办根据认定条件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2.对于通过市总部办认定的企业可以直接竞买总部大楼用地,也可以通过下属控股企业竞买。参与竞买的下属控股企业需报经市总部办备案同意后才能享受本政策。

  3.企业竞得项目用地后,应与相关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协议书。

  4.竞买总部大楼项目用地的其他要求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

  四、建设要求

  1.规划设计要求。总部大楼区域实行统一规划,总部大楼设计方案必须符合资规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其建筑风格、建设规模、外墙立面材料、夜景灯光布置、地下空间开发等必须符合项目用地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要求。

  2.建筑开竣工要求。取得项目用地的企业,在竞得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36个月内必须竣工投入使用,否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3.建筑功能要求和转让限制。总部大楼应具备办公及商贸功能,允许分割转让50%以内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最小分割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相关内容应在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协议书中明确,如有违反,则收回已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并以实际违约建筑面积计算,按周边商住用地历年出让最高楼面价的2倍标准收取违约金。总部大楼不能作为生产用房和住宅使用。总部大楼自用部分建筑面积,未经市政府同意的,在取得土地八年内不得转让,在取得土地八年后,不得分割转让。

  五、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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