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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由市市场监管局拟稿的《江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通〔2017〕27号)决策部署,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促进盐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食盐经营者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推进智慧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我市无食盐生产企业,不再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申报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全市现有1家食盐批发企业为上限,不再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市盐业公司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商务局、国资办、盐业公司)

  3.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我市流通和销售领域,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委托我市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省内食盐批发企业和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服务。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零售网点和食盐终端用户,改革过渡期内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盐业公司)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市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全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上级盐业主管机构,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盐业公司)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市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盐业公司)

  6.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食盐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食盐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

  7.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完善食盐储备机制,保障食盐储备过程中产生的正常开支。可以依托我市现有食盐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限定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储备量不低于全市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库存具体标准由市盐业主管机构核定。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盐业公司)

  8.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并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卫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市盐业公司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我市作为加快发展地区,食盐供应由市盐业公司负责兜底,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我市销售食盐。(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盐业公司)

  9.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我市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消费需求。我市对非碘盐销售,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由市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供应,不得在食盐市场违法销售非碘盐。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依照我省确定的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加强对全市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和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市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卫计局研究制订对全市小包装碘盐供应管理办法,要确保供应,对于省里出台的相关政策,我市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盐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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