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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山市人民政府记功奖励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人民政府记功奖励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人民政府记功奖励暂行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努力打造活力城市,建设幸福江山,激励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开拓创新,争先创优,为江山“大花园”建设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省及衢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记功奖励的对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市政府为实施重点工程、处理突发事件、开展抢险救灾和完成上级交办的特殊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记功奖励的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记功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以功绩定奖励的原则;

  (四)坚持以奖励牵头单位及有功人员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记功奖励的种类:记三等功。

  第五条 记功奖励的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记三等功。

  (一)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工作成绩非常突出;

  (二)勤政为民,清正廉洁,模范作用非常突出;

  (三)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因牵头单位工作成绩突出,为市委、市政府争得国家级授予的荣誉,且影响面较大的;

  (五)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完成本市及上级重大或者特殊任务,成绩非常突出的;

  (七)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记功奖励的监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集体记功奖励:

  1.当年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刑事处罚或已被立案审查的;

  2.当年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社会稳定的;

  3.当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的;

  4.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5.当年招商引资任务考核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6.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其他不应给予记功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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