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江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17〕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采用电子券记账模式无偿给予企业、企业根据其科技创新活动相关凭证到政府兑现资金的一种普惠性“有价证券”。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为注册地在江山的有科技创新需求的企业。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标准:
(一)一般企业为2万元/年;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5万元/年;
(三)高新技术企业为10万元/年;
(四)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3%、5%、7%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分别再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创新券额度。
创新券有效期1年,过期作废。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
(一)购置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
(二)产学研合作;
(三)购买技术及科技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
(五)工业设计;
(六)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委托培养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七)共享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
(八)科技文献检索查新;
(九)科技计划项目专项验收和技术成果鉴定中的专家咨询费、会务费;
(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涉及到的专项审计费和中介服务费;
(十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由市科技创新资金中调配部分资金、省科技专项补助资金和市财政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组成。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