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绿色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绿色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绿色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17〕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统筹安排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江山市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绿色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委托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具体运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市科技局、担保中心和合作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审核同意的,由担保中心受托运作的基金,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作为增信手段,使企业获得金融机构发放支持其用于研发、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即担保中心、合作金融机构、被担保人共同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中心、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和江山市科技创新创业园入驻企业中,能提供有效发明专利作为质押反担保的企业。
第六条 基金以“安全性、流动性、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形成对科技型企业的长效扶持机制。
第七条 市科技局、担保中心在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绿色担保活动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被担保人、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八条 基金的资金筹集,以市财政和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其来源渠道有:
(一)市财政的资金投入;
(二)基金盈余补充;
(三)其他。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江山市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绿色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由分管科技工作副市长任主任,市府办、财政局、审计局、科技局、人行、银监办、金融办、经信局、市场监管局、担保中心等为成员单位。监管会负责审议批准关于基金运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对基金的运作情况实施考核。监管会每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担保中心要建立健全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制度负责基金的运行管理。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基金净额10%(含10%)以内的,由监管会授权担保中心主任审批;担保额超过10%的重大项目或监管会认为需要的,由监管会审议批准后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每年发生的代偿额原则上控制在担保发生额的5%以内,损失原则上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5%。当代偿额或损失额超过上述相应额度的,应报监管会审议同意后方可进行代偿。
第十二条 建立基金补偿机制,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能持续、长效运行。当基金净额少于初始金额的60%时,由监管会商议是否继续运行或补充基金。
第四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的条件
(一)合法经营,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二)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基本账户;
(三)注册登记经营一年以上;
(四)有1个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五)无不良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六)企业能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基金提供的担保业务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正常还贷的可续保(贷)。银行在办理续贷手续中,应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财政搭桥资金。
第十五条 基金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基金放大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基金净额的10倍。
第十六条 担保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