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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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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我市实施的耕地质量提升、垦造耕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主要是指项目的选址、可研、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入库、审计、后续管理等。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督考办、农办、规划局、安监局、统计局、农发办等部门组成的市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决策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耕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项目选址、初审、委托测绘、委托设计、委托监理、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投资额度审查、工程管理指导、工程量变更审查、耕地质量等级评定、项目验收、指标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可行性审查、资金统筹、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可行性审查、新造耕地地力培肥技术检查指导及协助项目种植补助验收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项目可行性审查、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安排、森林植被恢复指导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可行性审查、水土保持、水利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及涉水项目施工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办负责异地搬迁、村庄整治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合及跨乡镇搬迁安置地协调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审查、建设指导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监督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项目是否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审查和对需采取保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提供技术支持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推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土地整治项目资源调查、具体项目申报;项目涉及相关部门报批;项目实施政策处理、矛盾纠纷调处、土地权属调整;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施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项目验收申请、竣工资料报送、工程审价、后续管理;项目土地流转、农作物种植和地力培肥落实;辖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置小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立项条件

  涉及林地、园地、水域等,应符合市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地类的确定以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一)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城市功能配套区、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

  2.面积30亩以上、集中连片的耕地。周边已有高标准基本农田或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与周边高标准基本农田相连的区域,项目集中连片规模原则上不作要求;提质改造项目参照执行。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或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二)垦造耕地及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以下简称旱改水)项目。

  1.项目区面积原则上在15亩以上,新增耕地及旱改水面积不得少于项目区面积的60%;

  2.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3.浙江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涉林垦造耕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农经〔2015〕252号)确定的“十个范围”外的林地;

  4.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范围。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在5亩以上,可由若干个区块组成,其中单个区块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第七条 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请。由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向市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后,及时牵头组织市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组织评估,出具联审意见。

  (三)测绘。由市国土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

  (四)方案编制。由市国土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水土保持及投资预算方案。

  (五)方案会审。由市保耕办牵头组织市国土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成员单位,会同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方案进行会审。

  (六)上报立项。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公告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

  第九条 项目批准后,市国土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投资额度控制计划。乡镇(街道)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招标资料应及时报送市国土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开工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国土局与乡镇(街道)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和《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5〕13号)、《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79号)等执行。

  乡镇(街道)应设立项目现场管理办公室,聘请质量监督员,负责加强对工程质量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后续管理。乡镇(街道)、村要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理制度,做好整治后面积重新确定、土地流转、流转收益分配等工作,对及时流转土地并种植发挥效益的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加强路渠、新开垦耕地维护管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期满后的维护管理投入,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包括:

  (一)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按《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理细则(试行)》(江保耕办〔2015〕2号)执行,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和市国土局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价,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的意见》(市委办〔2016〕43号)执行。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资料、竣工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等;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并出具监理报告;乡镇(街道)完成资料审查、核对,收集相关材料后向市国土局提交验收申请;市国土局接到申请后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单位及乡镇(街道)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报衢州市国土局、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出让金收入可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三)标准农田、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调剂收益;

  (四)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

  (五)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块应收的相关费用;

  (六)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七)其他用于造地改田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额度控制

  (一)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分建设类、提升类、认定类。建设类项目,按整理后耕地面积1.2万元/亩;提升类项目,按整理后耕地面积0.8万元/亩;认定类项目,已由相关部门建设、上级部门认定,政府不予再投资。

  (二)垦造耕地及旱改水项目。建设成水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6.8万元/亩;建设成旱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5.8万元/亩;旱改水项目参照垦造旱地标准执行。因连片开发等特殊原因,总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采用一事一议。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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