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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十二厅局《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35号)及宁波市整治办《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整办〔2012〕2号)要求,现将《2012年宁波杭州湾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2012年宁波杭州湾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十二厅局《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35号)及宁波市整治办《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整办〔2012〕2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力度,深化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实现环保优化发展,全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推进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整治
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按照《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及《关于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有关事项的函》(甬环整办函〔2011〕3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推进电镀行业的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抓好安全生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严格按照《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要求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2012年6月15日前,在新区管委会政府官网公布辖区内所有电镀及涉重化工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二)严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治安或刑事责任。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1.加强五金园区污染整治工作。一是对五金园区内环保治理设施破旧、未达到规定治污要求的企业,以及污水渗排情况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和限期整治。督促五金园区企业完善建设环保治理设施和企业内部雨污管网、地面防渗设施改造;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在雨水排放口安装pH在线监控系统,保证五金园区内企业污水按规范处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二是研究制定和落实区域内受工业企业污染的河道综合整治和环境修复方案。落实河道综合治理措施,降低河道水体受工业污染程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统筹研究杭州湾新区整体排水规划,避免在汛期、暴雨期间企业纳管污水因排放受阻而出现水环境污染的问题。
2.加强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全面加强纳管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15日前,通过新区政府官网公布各类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3.加强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按照新排放标准和年度减排任务的要求,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并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
根据宁波市整治办《关于印发2012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整办〔2012〕2号)要求,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的新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杭州湾新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同时成立由新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国土局、公安分局、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供电局、监察室等部门环保专项行动联络员为成员的新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完善、切实履行好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市环保整治办职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优化经济结构,严把项目审批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负责工业结构调整和推进清洁生产,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督供电单位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公安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依法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司法责任追究力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建设部门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水收集管网、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进程,确保如期投入运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投入,强化技术指导;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监管,严厉查处涉重等污染企业相关职业病防护的违法行为,做好职业病防护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积极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关闭决定,依法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尤其是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严防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供电部门要按照政府部门法律或执法文书的要求,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狠抓重点案件落实查处
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查处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并要案件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明确要求和解决时限,促进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治安或刑事责任,同时要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执法尺度,坚持做到公平执法、公正处罚、公开结果,坚决杜绝污染企业通过违法排污、转嫁环境成本,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积极树立正面典型,曝光重大环境问题,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积极探索告知执法方式,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方式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前告知公众专项检查的内容,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各类违法排污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做好信息公开,要把排污企业的基本情况、整治要求、整治任务、整治步骤、整治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告,特别是要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5月)
根据全国、全省、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市整治办。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8月)
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整治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在2012年6月15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整治办。
(三)总结阶段(9-11月)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经验与成效,完善长效管理措施,并于2012年11月1日前向市整治办报送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的更新信息。
主题词:环保 整治 方案 通知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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