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宁波前湾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前管发〔2022〕12号

朗读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前湾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宁波前湾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标志性战略性大平台建设,聚焦创新平台、创新主体、科技人才队伍、创新活力、科技服务、创新生态等六大领域,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级、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前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未来的科技策源地建设,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现就2022-2024年前湾新区科技创新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经新区认定的,在建设期内每年按其科研基建和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入的20%和30%给予建设补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建成后运营前三年,经评估正常运作的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

(二)优化孵化载体高水平建设。初次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初次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初次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对于市场化运作的区级及以上孵化器自实际运营备案起三年内,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按其运营面积给予每月15元/平方米的场地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认定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给予装修费用每平方米200元的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孵企业首次获甬江引才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宁波市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所在孵化载体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省级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运营单位每年给予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事业平台纳入区创新券载体,并按其为新区单位提供检测服务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综合体相关政策按《关于加强宁波杭州湾新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若干意见》(甬新经〔2020〕33号)执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中有运营及公共服务平台相关补助的单位不再享受。

(四)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对由政府、高校和骨干企业合作共建的重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

二、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一)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并通过形式审查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市区两级不重复享受。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服务型先进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新区高企苗子企业,在培育有效期内给予5万元的创新券。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前两年评价分类时予以保档。

(二)推进扶植科技孵化企业。对于在区内孵化器毕业且进入中试产业化的科技企业,经备案后,前三年按最高12元/平方米房租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其中后二年亩均税收(增值税和所得税)须达到全生命周期服务监管意见亩均税收要求。创新型初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成功引入风投类资金的(新区引导基金参投的基金除外),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1:1配套奖励。

(三)支持生命健康创业创新项目。经认定的,获得投资机构或社会资本投资,且落户在区级及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高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服务平台或信息技术与生物医药融合项目。在实缴资本500万元以上且项目完成落户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启动经费;落户当年起五年内按项目当年实际投入(固定资产、研发投入、租金)给予分档累进资助,最高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为:实际投入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补助;累计投入额在1000(不含)到2000万元的部分,给予12%补助;累计投入额在2000(不含)到3000万元的部分,给予15%补助;累计投入额超过3000万元(不含)的部分,给予20%补助。对于获得人才(团队)计划支持的,按相关政策执行。2019-2021年落户项目按此条款执行。

(四)引导企业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的奖励和5万元科技创新券;对当年新认定为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宁波市产业创新中心)、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浙江省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的晋级补差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宁波市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晋级补差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重点实验室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批列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期内市、区两级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

(五)推动建设异地研发中心。对注册在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人才项目在国内科创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开展异地研发的,且具备研究生以上研发人员和研发检测设备,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并经考核合格后,给予每月最高4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实际房租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具体由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六)引导产学研创新基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产学研创新基地,本硕学生来基地毕业实习并完成毕业论文的实习学生分别按照本、硕每人5000和8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的补助。

(七)鼓励建设标准化实验室。对企事业单位首次通过CNAS、CMAF等获得国家级认证的实验室,给予10万元补助。

三、优化引育科技双创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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