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委),公安分局、税务局,庵东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函〔2021〕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笺〔2021〕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目的

为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 开法律关系,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秩序,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收缴方式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 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各部门(单位)对每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三、收缴标准

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方式及标准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 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受理部门可以按 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 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 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 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 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 动对外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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