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经局研究决定,2007年继续对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现将《2007年度县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接此通知后,对照本考核办法和县安委会下发的200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部署好2007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建设“平安海盐”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县政府提出的各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考核范围:本系统所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三、考核对象:县有关部门、单位。
四、考核期限: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五、考核内容及标准
(1)安全生产管理及工伤、火灾事故情况。
(2)200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得
分90分(含)以上为一等奖、75分(含)以上为二等奖、60分(含)以上为三等奖,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得奖。
六、考核工作及奖罚办法
(1)年初由县安监局收取安全考核金。其中县粮食局、县供销总社、县水利局、县供电局各缴安全考核金7000元。县电信局、县邮政局、县烟草专卖局、浙江移动海盐分公司、中国联通海盐分公司各缴安全考核金5000元,考核金于2007年3月底前缴到县安监局。
(2)县安监局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各有关部门进行评奖,对缴7000元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人民币7000元、6000元、5000元;对缴5000元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人民币5000元、4000元、3000元,对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奖励,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扣款500元(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3)、奖励对象为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第一条:加强领导,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按要求及时报送各阶段的相关材料,完成相关任务。 (8分)
第二条: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并有当年所辖各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册。 (7分)
第三条:督促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检查、有严格的考核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与所辖企业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企业逐级签订责任书(包括租赁单位)。 (15分)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有工作台帐(活动台帐、检查整改台帐、工伤及事故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台帐、危化从业单位基础台帐等)并装订成册。 (11分)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8日及时上报当月安全事故月报表。应有每季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的记录资料,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不少于二次。 (10分)
第六条:全年不少于四次对管辖企业(场所)进行安全大检查,检查面不小于100%,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和存在的危险源要实行监控,定期进行检查,主要领导参加不少于二次。及时完成各阶段上级部门布置的安全大检查任务(应附有检查评分记录或有整改通知书,双方签字手续完备,有企业整改回执及复查记录等)。 (14分)
第七条:督促所辖单位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签约单位专兼职安全员配备率不低于100%。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8分)
第八条: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掌握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积极配合上级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厂长(经理)、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必须在本部门备案,做到持证上岗。厂长(经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10分)
第九条:上下半年各一次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评估和监控。督促企业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按要求做好安全评价工作,部署做好各类专项整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 (12分)
第十条:发生工伤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事故有记录并对每起重伤以上事故建立档案,配合县安监局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生重伤事故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发生死亡事故和可能导致死亡的重伤事故,应立即上报。
(5分)
八、工伤及火灾事故考核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除20分,重伤事故的每重伤1人扣除5分。县有关部门、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的考评为不及格,发生重伤事故的每重伤1人扣除10分。统计外的死亡事故根据责任大小扣5-10分。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每起扣5分;10万元以上的每起扣10分。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为不合格。县有关部门、单位发生损失5万元以上火灾的每起扣10分,发生10万元以上的考评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瞒报、谎报或不按时上报的,取消全部奖励,并根据情节按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隐瞒重伤事故的每起扣10分。
第十四条: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有创新推广价值的或被评为省市级安全先进的酌情加5-15分;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事故加扣10分。
第十五条:本考核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2007年度县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