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经局研究决定,2007年继续对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现将《200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下发给你们,望接此通知后,对照本考核办法和县安委会下发的200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部署好2007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县委建设“平安海盐”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县政府提出的各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考核范围:各镇(区)、县企管办管辖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三、考核对象: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
四、考核期限: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五、考核内容及标准
(1)安全生产管理及工伤、火灾事故情况。
(2)200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得
分90分(含)以上为一等奖、80分(含)以上为二等奖、70分(含)以上为三等奖、60分(含)以上为四等奖、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得奖。
六、考核工作及奖罚办法
(1)年初由县安监局收取安全考核金。各镇(区)安监站、企管办各上交安全考核金6000元,考核金于2007年3月底前缴到县安监局。
(2)县安监局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各镇(区)安监站、企管办进行评奖,对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奖者分别奖励人民币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对考核60分以下者不予奖励,并对镇(区)安监站正、副站长,企管办主任、分管主任各扣款500元(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3)、奖励对象为各镇(区)安监站正、副站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管办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第一条:加强领导,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完成相关任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发挥镇安委办作用,做好大安全工作。 (8分)
第二条:配备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并有当年所辖各生产经营单位(镇、村二级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工业园区企业、危险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和各行政村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册。 (7分)
第三条:督促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检查、有严格的考核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均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其中镇(区)安监站、企管办应与管辖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危化从业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村经济合作社、工业园区直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由工业园区或行政村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在安监站、企管办备案。同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逐级签订责任书。 (12分)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考核,年终有总结。有工作台帐(活动台帐、检查整改台帐、工伤及事故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危化从业单位基础台帐等)并装订成册。 (10分)
第五条:应在每月28日及时上报当月安全事故月报表。应有每季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的记录资料。 (8分)
第六条:全年不少于四次对管辖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检查面不小于80%,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检查面不小于100%,及时完成各阶段上级部门布置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应附有检查评分记录、有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回执及复查记录等)。 (13分)
第七条:督促所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镇(区)或安监站、企管办签约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不低于100%。行政村安全协管员的配备并参加县级以上部门安全培训率不低于95%,安监站、企管办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取得安全监督员证。 (6分)
第八条: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积极配合上级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企业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名单必须在安监站、企管办备案,做到持证上岗,企业厂长(经理)、安全管理员和全员培训应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继续深入开展ABC分类管理工作,并及时公布结果。 (10分)
第九条:应指导、帮助行政村建立安全生产各类台帐(活动台帐、检查整改台帐、特殊工种台帐、工伤及事故台帐等)。行政村全年不少于四次对村以下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检查面不小于100%,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有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回执)。(9分)
第十条:应分上下半年各一次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演练,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评估和监控。督促企业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按要求做好安全评价工作,部署做好各类专项整治。 (12分)
第十一条:发生工伤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事故有记录并对每起重伤以上事故建立档案。应配合县安监局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生重伤事故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县安监局,发生死亡事故和可能导致死亡的重伤事故,应迅速上报县安委办。 (5分)
八、工伤及火灾事故考核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扣除7分,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扣除2分,统计外的死亡事故根据责任大小扣2-5分。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每起扣5分,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取消考核奖。
第十四条:凡发现隐瞒死亡事故,不按时上报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全部奖励,并根据情节按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隐瞒重伤事故的,每起扣10分。
第十五条: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有创新推广价值的或被评为省市级安全先进的酌情加5-15分;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事故加扣5-10分。
第十六条:本考核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2007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考核评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