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嘉兴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通知》(嘉教计[2007]167号)的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义务教育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学校取消过去向学生收取的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和校服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取消收费后学生的体检防疫费、饮水费、德育教育和教育质量监测等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学校和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
(二)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作业本费以最高限额、多退少不补的办法管理,按实际使用的必备用书、音像教材及配备学具价格审定具体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对因病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师应及时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对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为方便家长,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免费派专门教师进行管理,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安排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补课、放学后管理学生等工作可计入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作量中。
二、进一步完善高中段招生收费政策
(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规定执行。规范择校费收取行为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的规定。从2007年秋季起,对新录取的“三限生”,改变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合并后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不得超过原择校费合并计算的标准。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情况,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
(二)高中段代管费实行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从2007年秋季起,新确定的标准为:高一年级590元/生.学期(已课改),高二年级600元/生.学期(已课改),高三年级520元/生.学期(未课改)。中职类学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考虑到理工科类中职学校学生的实训材料,对理工科类专业的学生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元/生.学期。
三、 规范教育收费审批,加强监督检查
(一)义务教育段减免学杂费后,住宿费标准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原则,由县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由嘉兴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确定,报省备案。
(二)继续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从2007年起,建立学校收费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教育收费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全面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不断完善价格服务内容,创新价格服务方式。
(三)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要按照《浙江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扩大工作面,严把质量关,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四)建立收费资金审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从2007年开始,要建立对学校收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五)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部署,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要严肃纪律,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按省、市《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海盐县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作业本费收费标准
单位 :元/生.学期
年 级 | 课本费 | 作业费 |
小学一年级 | 80 | 10 |
小学二年级 | 90 | 10 |
小学三年级 | 130 | 10 |
小学四年级 | 130 | 10 |
小学五年级 | 140 | 10 |
小学六年级 | 130 | 10 |
初 一 | 230 | 15 |
初 二 | 230 | 15 |
初 三 | 210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