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各有关单位,各镇(区)安监站:
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2007行动”成果,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持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根据县政府和省、市安监局的工作部署,特制定《2008年海盐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海盐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2006行动”和“2007行动”成果,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我县危险化学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33号)和《海盐县工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导意见》及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进一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事故防范和控制能力及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控制一般性事故,确保不发生较大事故。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按照市局《200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镇(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并结合“2007行动”隐患整治情况,要有“严查、严管”的决心,结合许可证换发,积极推进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改等行政措施,以保证各类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一)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继续实行按当年销售额的1.5-2.5%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二)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要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经常化,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制度体系。在企业隐患自查基础上,由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对现场进行重点安全检查,帮助企业查找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各主管部门主要是做好对企业自查情况的督查。
(三)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和化工生产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从业资格。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相应专业技能和知识且做到持证上岗。要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从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规范入手,发动企业员工开展查身边隐患、“反三违”活动,使每一位员工培养成处处遵章守纪习惯,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四)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化工生产企业改造提升。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提高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化工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跟踪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并实施重大危险源“二牌一箱”制度、事故警示牌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制度和事故专项报告制度。
(六)深化安全标准化工作。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在总结达标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当好政府的参谋,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力争到08年底省市级总达标率为80%以上,切实提升我县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七)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条件,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行政许可准备工作。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过程中,要严把换证条件,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下降等不再具备领证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换证。
(八)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继续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对未持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九)规范自身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推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自身工作的标准化,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规范安全监管基础台帐、日常监督检查台帐、企业安全档案等基础台账。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统计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强学习,增强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基本素质。强化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具体工作安排
县级各有关单位、各镇(区)安监站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计划、有重点、有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治工作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以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各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企业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举行全员反“三违”宣传活动;积极参加我局组组织的危化从业人员培训和复训的工作。
3.组织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
4.建立完善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
5.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条件的、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必须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并落实整改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5月底前企业必须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当地安监站上报隐患排查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安监站和有关单位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镇(区)安监站、县有关单位要在4月底以前将工作方案书面报我局备案。
2.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3.督促企业对危险作业场所、环节安全管理,按照省局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落实安全作业措施;督促企业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等四项制度;
4.对涉及危险性较大工艺、设备企业开展调查,督促企业对工艺安全、设备设施、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引导企业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安全设施。
5.对危险化学品主要使用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危险化品使用行政许可作好准备工作。
6.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相关工作制度,六类台帐和安全检查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7.将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建立台帐。6月10日前,各镇(区)安监站和县有关单位向县局报送企业隐患自查自纠统计台帐及其他工作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
8.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企业,到期且整改完成后,必须对企业进行整改验收。逾期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继续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9.11月10日前,各镇(区)安监站和县有关单位向县局报送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挂牌等工作台帐及阶段性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县各有关单位、各镇(区)安监站要根据县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严格落实各级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突出重点
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人、机、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和专家的力量,将专家技术性检查指导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安全监管效果。要根据本地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共性问题的隐患,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要制定方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规定期限,确保重大隐患及时得到治理。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不配合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隐患整治工作不负责、“走过场”、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继续推行“事故警示牌”制度。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要把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与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立企业安全投入制度、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和推进安全技术进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帮助和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着力使每个危化品从业单位成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使我县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