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有关饲料经营、加工单位: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和第九条:“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有关设立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饲料生产经营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对目前我县的饲料加工单位(点)暂缓进行企业年检(验照),限期进行整改,重新审核登记。2月15日前到县农业经济局领取《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证》申请书。经省农业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饲料生产企业审核登记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继续加工、生产饲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