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各科室,各镇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县公证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风景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行风建设的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更好的履行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保证行风监督员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行风监督员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条 行风监督员行使监督的范围:
主要是县司法局机关、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单位,重点是法律服务窗口单位(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等)人员。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主要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行情况。如少数律师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吃拿卡要;违反规定私自请司法人员吃喝,指使当事人行贿;接受当事人的要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收费不合理等。
(二)公证处及公证员。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执业办法》的要求,是否做到三公开:公开办证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公证员实行挂牌服务。具体内容: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而不予受理;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巧立名目滥收公证费;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索贿、受贿等。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人员。主要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标准收费;处理民间纠纷徇私情,甚至骗取钱物;在法律服务代理中不恰当地夸大自己的作用等行为。
(四)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主要是服务态度是否热情,解答涉法问题是否准确;对于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或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事项是否做到及时有效等。
(五)县司法局机关、基层司法所及公务员。主要是是否存在执法不公、看人办事,以及门难进、脸难看、办事拖拉、互相推诿等问题。
第三条 行风监督员的聘任及任期。社会监督员由县司法局从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级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中聘任。聘任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可以继续聘任或重新聘任。
第四条 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检查监督县司法局履行职责和法律服务情况;
(二)检查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执法、执纪情况;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风建设、文明窗口建设及律师、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 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行风监督员持证进行监督,带头遵纪守法,认真、文明、礼貌地实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行风监督员行使监督的方式。
(一)每年县司法局组织召开1--2次监督员座谈会,通报一年或半年来司法行政工作情况,听取行风监督员对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不定期邀请行风监督员到所属单位明查暗访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指定有关科室及时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
(三)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广泛征求对司法行政工作专项治理、行风建设进行测评、调查;
(四)司法行政工作监督员在行使检查监督权的过程中,需要向县司法局反映情况时,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电话的方式提出其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司法行政工作的协调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县司法局纪检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执法、执纪监督部门。司法行政监督员在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县司法局所属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监督范围内容的,可以向局纪检组反映,由县司法局领导按照司法行政工作的职权范围,责成有关科室调查处理;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行风监督员开展工作。对行风监督员反映的重大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对行风监督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采纳;
(三)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行风监督员的明查暗访和监督检查,有责任向行风监督员提供真实情况,不能拒绝监督或人为设置障碍。更不能干扰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发生上述问题,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通报及纪律处分;
(四)县司法局对行使监督职能成绩显著的行风监督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二00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