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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县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建设科技强县,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06]161号),结合我县实际,海盐县科学技术局、海盐县财政局、海盐县国家税务局、海盐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海盐县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科学技术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国家税务局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海盐县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县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06〕161号),按照依法行政、程序从简、服务从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范围内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查帐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等(以下统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三条: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

第四条: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要求落实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应事先经县科技局审查。

第五条:县科技局常年受理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报,分批审核。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应向县科技局上报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列入县级以上科技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应附立项的批复(文件)。

县科技局依据国家、省、县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创新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等,对企业申报的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审查。

第六条:企业凭经县科技局审查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及主管税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所得税前加计抵扣。

第七条:企业在核算技术开发费支出时,应按浙科发政(2006)16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准确核算统计。

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第八条:对企业申报资料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有关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与国家新实施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新政策意见为准。

附件:海盐县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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