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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操作手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区)民政办:

为切实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基层低保工作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城乡困难群众,我们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整理编辑了《海盐县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操作手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低保工作的参考和居(村)低保联络员业务培训资料,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海盐县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操作手册

 

一、政策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71号);

(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01131号);

(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浙档〔200585号);

(四)《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

(五)《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县政府令〔2002〕第17号);

(六)《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盐政发〔200633号);

(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643号);

二、保障对象

(一)城乡低保户

本县常住户口,因灾、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维持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城乡居民家庭均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

(二)城乡居民困难家庭

本县常住户口,因灾、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但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城乡居民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困难家庭救助范围。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低保边缘户和低收入家庭户两类: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为低保边缘户;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但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为低收入家庭户。

三、保障标准

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目前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268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61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或受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居(村)民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出具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

1)户籍证明;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4)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与家庭成员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经济收入证明;

5)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书。

2、申请城乡居民困难家庭救助

申请城乡居民困难家庭救助由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户主或当事人向户籍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困难情况,如实填写《海盐县城乡居民困难家庭救助申请表》,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等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

(二)核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家庭,由户籍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及受委托的居(村)民委或其他单位按规定组织工作人员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作好记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对象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户籍地与居住地人户分离的家庭,其收入核查由户籍地镇(区)人民政府委托居住地的镇(区)人民政府以及受委托的居(村)民委或其他单位进行核查。

(三)评议

经初审基本符合条件,且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按评议结果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民主评议会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居(村)进行,由户籍所在居(村)委会负责人主持。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居(村)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民政联络员,居(村)民代表(其人数不少于其他各类人员的总和)。

(四)上报

经公开民主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居(村)委会民政联络员负责填写《海盐县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按评议结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上报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审核。

(五)审核

镇(区)民政办在收到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区)民政助理签署意见,经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镇(区)长(主任)核准,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5日前(含25日)将申报材料、公示意见、评议结果、审核意见一起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材料不完备、程序不合法、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由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

县民政局在接到上报材料后,由主管低保科室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政策对上报的申请对象予以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根据其类别和家庭困难程度确定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户。经分管局长签署后,加盖公章,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以《海盐县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形式书面通知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七)公示

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县民政局审批文件后,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发证

经公开公示,群众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由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对象,分别发给《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海盐县城乡居民困难家庭救助证》。分别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户救助待遇。

五、收入核定

(一)家庭成员

根据《婚姻法》中有关家庭关系的条款规定,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为: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仍然在校读书且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二)家庭人口

计算家庭人口,按照公安部门发放的户口簿为准。已经迁出户口关系的现役义务兵、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等暂不作其家庭人口计算。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指有法定赡养关系)虽已立户,但确定其家庭实际收入时应予以考虑。

(三)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家庭收入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10、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11、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2、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13、偶然所得;

14、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1、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3、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及困难老人定期补助费;

9、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

10、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低保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12、低保对象首次就业或再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

1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4、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六、收入计算

(一)城镇居民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村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二)工资、薪金所得,城镇居民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的和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

(四)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自留地收入可忽略不计)。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效益计算收入时,应减半作为实际收入。

(五)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六)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子女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给付父母的赡养费,相加为父母的实际收入。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出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七)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其中收入计算期内来源于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所列的收入部分应予以扣除。

(八)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如日常支出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七、保障金核定与发放

(一)核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是:月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救助对象家庭月平均收入。

(二)发放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委托银行或信用社按月发放,救助对象凭银行或信用社存折和身份证到银行或信用社领取。

八、动态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了解、掌握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的变化。当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要求居(村)委会通过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评议结果重新计算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保障金额。并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停、增、减发低保金的调整意见,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九、公益服务

(一)参加对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或参加生产的城乡居民,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

(二)服务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其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原则上每人每月不少于4天。

(三)服务内容

由各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村)公益性服务的实际情况及参与志愿服务成员的自身情况合理安排。其中公益性服务一般指: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居民区道路、居民住房公用楼道的卫生保洁,居民区的绿化维护、治安保卫和其他公共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居(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公共福利服务项目的管理等。

(四)考勤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服务活动考勤登记管理制度,对参加公益性服务者的情况作好考勤登记。

十、档案管理

(一)低保档案

1、低保档案是指在低保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2、低保档案是低保工作的真实记录,应纳入民政部门、镇(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

3、低保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县、镇(区)、居(村)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4、凡在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管理类、业务数据类、低保对象类等不同内容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

5、归档的低保档案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

6、低保档案由县民政部门、镇(区)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分别保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保管申请表、审批表及汇总性文件材料;镇(区)人民政府负责保管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居(村)委会负责保管花名册。

(二)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1.公文管理类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参见《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档发〔198727号)执行

 

2.业务数据类

 

2.1  最低生活保障批复文件

长期

2.2  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报告、核查材料

15

2.3  低保对象花名册、低保金发放凭证

15

2.4  低保对象增加、减少、停止情况材料

5

2.5  定期复查表

5

2.6  低保对象评议材料

5

2.7  低保对象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材料

5

3.低保对象类

注销之日起满5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低保对象户主书面申请报告

 

3)低保对象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测算表等材料

 

5)调查证明材料,包括:下岗证、重大疾病证明、残疾证、失业证、学生证等针对性的专用证明或证件证明材料

 

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年度备案材料

 

7)低保户协议书

 

8)其他相关材料

 

9)注销通知单

 

4.涉及低保工作的有关照片、录音、录像等特种载体

参照相关纸质文件材料

(三)业务数据类档案的整理

1、县民政部门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排列装盒,并根据文件排列顺序编制盒内目录并放置备考表;

2、镇(区)人民政府应将变动及复审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按先后时间顺序排列在原有低保对象类材料之后,同时填写袋内文件目录。

(四)低保对象类档案的整理

1、县民政部门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同类文件按形成时间先后排列、组卷、编目;

2、镇(区)人民政府按户为保管单位进行整理,一户一袋;袋内文件材料参照《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规定的顺序排列编流水号,编制低保对象档案袋目录放置于每袋的首页。

3、对居(村)委会产生的低保档案的整理不作要求,可灵活执行。

4、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照片等特种载体应另行分类整理编目存放,并填写相应的参见号。

(五)低保档案管理

1、低保工作业务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低保文件材料整理完毕,将保管期限为15年以上的低保档案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时应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保管期限为5年的可由业务部门自行管理。

2、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鉴定。鉴定应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业务部门和档案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照保管期限表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清点核对,并编制销毁清册,经分管领导审批,到指定地点销毁。

3、各单位要确保低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保管和保护措施,将低保档案与本单位档案一起存放。

4、将低保档案查阅、借阅制度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单位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外单位借阅低保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借阅,并限时归还。

5、在对档案信息实行有效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低保档案数据库,为统计汇总、综合调研、分析决策、查找利用等创造便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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