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现将《2004年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同时对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考核则继续按照盐司(2003)26号与盐司(2003)3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04年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2004年度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各镇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今年司法行政系统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在总结去年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2004年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一、 考核对象:各镇司法所
二、 考核期限:
三、 考核项目及基本设置
考核项目分四个部分,设标准分100分。
四、 组织领导及考核办法
(一)对各镇司法所工作目标考核,由县局统一组织执行。县局考评工作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审查考核结果,并报局党组批准。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工作总结。镇司法所对照考核内容、要求在认真总结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将局面工作总结于
2、工作实绩考评。主要工作指标,统一以月、季、年的工作报表或专项统计为基数,进行考评计分。(以台帐记录为准)
(1)获省厅以上集体奖项加3分;市局集体三等功加0.50分。
(2)创新工作加分:县委、县府、市局以上(不含业务科室)召开现场会的加1分;受到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市局以上主要领导肯定的工作(以批示、讲话稿等局面材料为准)加1分。一项创新工作同时具备多次加分条件的,得最高分。
(3)一票否决。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局考评小组在召集局有关科室考评扣分的基础上,否决进入前二名。①司法所人员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②凡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③信息调研工作没有完成全年任务指标;④发生或参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⑤由于对法律服务管理不当,发现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或违规事件。
3、汇总审核。由局考评小组汇总考核结果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党组审定。
4、审定公布。
5、本考核办法由局考评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