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级行业协会:
为加快推进我县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浙发改开放[2007]92号)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嘉发改[2007]1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全面完成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努力把全县行业协会培育成为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促进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等方面的作用,为加快我县“一城三地”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规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实现全县行业协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二是坚持市场化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创造公平发展环境,探索适度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律发展。三是坚持政会分开的原则。认真落实浙政发[2006]57号文件确定的行业协会职能,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四是坚持完善运行机制的原则。通过脱钩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议事制度和人事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二、脱钩对象、内容和要求
(一)对象
在县民政局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脱钩: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3、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二)内容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目前合署办公的,应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
2、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室)代管的,必须在2007年9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在审计基础上,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4、职能分开。行政机关可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三)要求
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都要进行名称变更。
2、会员组成。会员单位要达到全县同行业企业数量的20%以上或者销售额达到同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应为专职,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要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并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名存实亡,或者停止活动满一年的行业协会,应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
三、工作步骤
本次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与2006年度年检年审工作一并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5月底前)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浙政发[2006]57号、浙发改开放[2007]92号、嘉发改[2007]137号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脱钩工作方案,并落实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将工作方案和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于
各行业协会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脱钩的各项具体工作,近期将进行换届的协会可将换届与脱钩结合进行。
(二)实施阶段(2007年7月底前)
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本次脱钩工作,切实做好行业协会的调整整顿工作,对需要结构优化调整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和督促做好分设、合并和注销登记工作。
做好政会分开工作。各行业协会要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按照机构分开、财产分开、人员分开、职能分开的要求,在2007年7月底前做好政会分开工作,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理事会成员改选、名称变更、章程修改等工作,并及时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凡会员数量达不到全县本行业企业总数20%的,或者会员企业2006年度销售额不足全县本行业销售额50%的,要在2007年7月底前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工作。
做好换证登记工作。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符合浙政发[2006]57号、浙发改开放[2007]92号、嘉发改[2007]137号和本《实施意见》规定,并通过2006年度年检年审的,由县民政局换发新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三)检查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9月底前)
对未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的行业协会,县民政局将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登记。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和督促提高工作,并将工作总结于2007年8月中旬前分别报送县发改局和县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各行业协会要对照要求,做好自查自纠,主动加强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沟通工作,认真做好班子调整、变更登记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政策扶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县文件精神,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设。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和经费保障。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前,由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由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
(三)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工作,所在行政机关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行业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工作的,应按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2006]49号)精神,辞去行政机关公职。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盐县民政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