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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效益农业信贷扶持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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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信用社、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支持我县效益农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发展效益农业信贷扶持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01]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效益农业信贷扶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镇(区)、信用社要认真学习贯彻县政府关于支持效益农业信贷扶持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发展效益农业信贷扶持的各项工作。

    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全县效益农业信用贷款总规模原则上控制在600万元左右,贷款额度实行分级管理。镇、区额度内的贷款由当地信用社发放,属县额度内的贷款由联社营业部发放。

    三、对象审批,控制额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区别情况,建立贷款对象审批制度。属自然人的效益农业信用贷款对象由各镇、区提出建议名单,农村信用社进行审核授信,报县担保基金管理小组备案;对于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组织等贷款对象原则上实行“一户一审批”的办法。信用贷款对象审核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资格审定工作一般每年审定一次。

    效益农业信用贷款额度实行“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贷款额度规定如下: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20万元(含)以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5万元(含)以下,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农业企业10万元(含)以下;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0万元(含)以下,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万元(含)以下;效益农业种养大户为3万元(含)以下。信用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一般不能展期。

    四、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信用社在贷款发放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具体的贷款操作规程由县信用合作联社负责研究制订后另文下发。各信用社(部)要切实加强对效益农业信用贷款的管理,确保信用贷款资金的正常运行。各信用社(部)要努力实现以下管理目标:一是年度代偿总额控制在信用贷款余额的2%以内;二是呆帐损失补偿控制在代偿总额的50%以内。

    五、效益农业信用贷款利率实行优惠

    (一)对从事粮、棉、油生产的农户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粮、棉、油生产经营的贷款,执行期限基准利率。

    (二)对其他贷款,按同期执行利率少浮20%执行,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

特此通知

    附:1、海盐县效益农业信用贷款额度分配表

    2、海盐县效益农业信用贷款对象(非自然人)审批表

    3、海盐县效益农业信用贷款(自然人)对象审批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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